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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10-31

发文字号

苏卫医[2004]8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10-31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

苏卫医[2004]81号

2004年10月31日

  各市卫生局,各厅直医疗单位,中大医院:

  为了加强对传染病的管理,防止疫情播散,同时提高对感染性疾病的诊疗水平,卫生部于2004年9月6日下发了《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卫医发[2004]29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精神,全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将现有的发热门诊(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肠道门诊以及传染病科门诊等统一整合为“感染性疾病科”,作为门诊业务科室。三级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门诊还应设置处置室和抢救室等。

  二、传染病病人的住院收治仍按照我厅下发的《省卫生厅关于实行传染病病人归口管理集中收治的通知》(苏卫医[2004]57号)执行。具有收治条件的并经确认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病区统一更名为“感染性疾病科病区”,负责收治传染病病人。非传染病病人仍由其他科室分科归口收治。

  三、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于今年11月底前建立感染性疾病科。并抓紧完成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和病房的建设、改造等工作,保证诊疗业务开展。

  四、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加强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和病房的医务人员配备,保证其技术力量。要严格做好预检分诊工作,防止疫情传播。对属于传染病的感染性疾病要按要求实行“集中收治、归口管理”。要按照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要求,科学设置感染性疾病病人的诊疗流程,防止特殊检查、治疗过程中的交叉感染。要加强全员,尤其是感染性疾病科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对传染病的鉴别诊断能力和医疗技术水平。

  感染性疾病科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大投入,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规划、设计、建设好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和病房。在建设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医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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