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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卫生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民政局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医疗保险特药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0-16

发文字号

宁人社[2013]23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01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卫生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民政局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医疗保险特药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宁人社[2013]232号

2013年10月16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物价局,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水平,保障困难人群就医需求,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医疗保险特药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7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谈判机制将部分特殊药品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72号)和《关于将甲磺酸伊马替尼片和尼洛替尼胶囊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127号)的要求,确定曲妥珠单抗注射剂(赫赛汀)、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格列卫)、尼洛替尼胶囊(达希那)等3种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医保结算价的75%,并纳入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医保结算价的70%,并纳入门诊大病管理,详见附件2。

  二、我市范围内(含江宁、浦口、六合、高淳、溧水五区)特药治疗定点医院和特药定点供应药店以省医保经办机构公布的为准。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省特药管理要求做好相关各项工作。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13年1月1日起,市和五区参保患者已发生的特药个人购药费用,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谈判机制将部分特殊药品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72号)的规定,由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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