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等6项制度的通知
渝安监发[2014]32号
2014年7月2日
为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有效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市安监局、市卫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等13个部门联合制定了《重庆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重庆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制度》、《重庆市职业病防治信息通报和发布机制》、《重庆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协作机制》、《重庆市职业危害重大事件联合督查机制》、《重庆市职业病监测预警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地方实际,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
重庆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渝府[2009]80号)和《重庆市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渝编办[2012]134号),制定本规则。
(二)重庆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为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二、组成
(一)联席会议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13个部门(单位)组成。部门(单位)名称以下均用简称。
联席会议由市安监局局长和市卫计委主任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见附件1)。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市卫计委分管副局长(副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安监局、市卫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相关业务处(部)负责人兼任,其他成员单位1名处级干部为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2)。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安排有关人员担任(名单见附件3)。
三、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联席会议主要任务:督促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政策;建立信息通报和发布机制、职业卫生“三同时”协作机制、重大事件联合督查机制和职业病危害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研究拟定加强全市职业病防治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二)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联席会议各项准备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调查了解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负责有关信息收集和通报;完成联席会议或领导交办事项。
四、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的会议形式分为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办公室会议和联络员会议。
(一)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两位召集人轮流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参加,办公室成员和联络员可列席。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并视需要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召开和会议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请召集人决定。
全体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示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审议通过联席会议有关工作制度和重大政策措施建议;通报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议定联席会议年度工作、任务指标和阶段性工作安排;研究协调职业病防治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工作政策措施和建议意见。
全体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全体会议纪要由主持人所在的部门负责起草,由两位召集人共同签发。会议纪要印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邀请参加会议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同时抄报市政府。
(二)专题会议
专题会议适时召开,由召集人或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与会议议题有关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加,也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召开和会议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请召集人或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决定。
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人所在的部门负责起草,由召集人签发。会议纪要印发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和邀请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单位),并视情抄报市政府。
办公室会议、联络员会议制度参见《职业病防治工作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制度》。
五、工作机制
(一)职业病防治信息通报和发布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和配合,及时通报日常监管信息、工作动态和重大案件线索及查处情况,实现资源共享,统一职业危害重大事件和日常监管信息发布。
(二)职业卫生“三同时”协作机制。由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等相关部门,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的原则,协作配合,共同督促检查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相关制度和要求。
(三)职业病危害重大事件联合督查机制。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各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领导批示、媒体报道、社会关注的职业病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对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有关调查处理、督办工作。重大、典型事件,可由相关部门联合督查、督办。
(四)职业病危害监测预警机制。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开展对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尘肺、矽肺、石棉肺、铅中毒、苯中毒、镉中毒、锰中毒、汞中毒、职业性肿瘤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的监测和预警,完善职业病报告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三定”规定和有关文件等要求,落实职业病防治监管责任,同时加强协调配合。
(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负责单位要牵头抓好落实,并及时向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每年向办公室报送年度工作总结、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及拟提交联席会议的议题建议。
(四)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合发文或会签文件时,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按规定及时办理。
(五)联席会议由会议主持人所在的部门负责筹备和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联席会议有关通知、征求意见等,由市安监局(或市卫计委)办公室代章。需要以办公室名义印发会议通知、征求意见等,由市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代章。
(六)办公室要做好联席会议有关文件、纪要和信息简报的起草工作,并认真做好文件立卷归档工作。
附件1:职业病防治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冉进红 市安监局局长
屈 谦 市卫计委主任
成 员:陈 勇 市安监局副局长
王 卫 市卫计委副主任
周 平 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
鞠 飞 市总工会副主席
韩贵刚 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副局长
宋晓东 市委宣传部新闻处副处长
詹成志 市发改委副主任
刘大卫 市财政局副局长
艾万忠 市经信委主任助理
李 明 市建委副主任
杨伟智 市环保局局长助理
周登署 市国资委党委委员、副巡视员
帅宗见 市工商局副局长
附件2:职业病防治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陈 勇 市安监局副局长
王 卫 市卫计委副主任
副主任:潘光灿 市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处长
叶 凯 市卫计委综合监督处处长
吴 虹 市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处处长
魏寿阳 市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部长
周毓连 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事故调查处处长
成 员:宋晓东 市委宣传部新闻处副处长
杜全洪 市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副处长
张建军 市发改委社会处副处长
曾鸿静 市财政局企业处副处长
张戈宁 市经信委安全处副处长
刘 芳 市建委安全总站副站长
古宪贵 市环保局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副站长
王 文 市国资委规划发展处副处长
黎晓华 市工商局企业信息体系建设管理处副处长
附件3:职业病防治工作局际联席会议联络员名单
杨 涛 市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主任科员
宋晓东 市委宣传部新闻处副处长
曾 锂 市卫计委综合监督处主任科员
周世学 市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处调研员
胡光渝 市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副部长
张承勇 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事故调查处干部
沈 兵 市发改委社会处副调研员
王应芳 市财政局企业处副调研员
梁晓曦 市经信委安全处副主任科员
龙邦林 市建委安全总站调研员
黄文胜 市环保局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科长
包 涛 市国资委规划发展处干部
孙 晟 市工商局企业信息体系建设管理处主任科员
重庆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制度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市级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保证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有序有效运转,切实做好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根据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室工作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联席会议召集人的决定,负责筹备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单位会议,督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督办办公室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沟通有关工作信息。
(四)联系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总结联席会议本年度工作,研究提出下一年工作计划。
(五)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加强职业病防治形势、规律、特点和对策的研究分析,提出工作建议。
(六)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办公室工作规则
(一)筹备召开联席会议。根据联席会议召集人的决定,准备议题、起草文件、组织会务。根据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拟定会议纪要,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抄报市政府。对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督促相关部门抓好贯彻落实。
(二)组织召开办公室会议。办公室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办公室主任轮流主持,办公室全体成员和联络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办公室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并视需要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办公室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和联席会议关于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联席会议筹备及拟提交联席会议审议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研究拟订职业病防治工作宣传教育、联合执法、专项整治、联合督查、调研方案;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工作建议意见。
办公室会议可形成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印发各成员单位和邀请参加会议的其他有关单位。
(三)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市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负责人主持召开,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研究、通报、协调相关工作。
(四)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及拟提交联席会议的议题建议。办公室据此提炼综合成联席会议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并报联席会议讨论。
(五)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拟定工作方案,经办公室会议同意后,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落实。
三、办公室工作要求
(一)办公室要做好联席会议及办公室文件、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建立文书归档制度,及时将联席会议有关文件、领导批示、重要资料建档立卷。
(二)办公室人员应遵守保密工作纪律,联席会议工作文件和经领导批示的重要资料、重要情况,未经办公室主任同意,不得对外公布和公开。
重庆市职业病防治信息通报和发布机制
为建立成员单位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根据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制定职业病防治信息通报和发布机制。
一、信息通报
(一)内容。
1.通报年度工作情况。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和下一年度工作思路。
2.通报工作信息。建立信息通报平台,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通报,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提供职业病防治有关信息。市安监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等有关信息;市卫计委负责职业病统计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职业人群健康促进、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等有关信息;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伤保险参保及待遇享受情况等有关信息;市总工会负责维护职工健康权益等有关信息;市发改委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等有关信息;市经信委负责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以及有关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等有关信息;市建委负责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等相关信息;市环保局负责指导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三同时”、环境污染治理、辐射安全监管和辐射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信息;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国有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等有关信息;市工商局负责生产经营性企业注册、注销、变更、取缔等有关信息;重庆煤监(市煤管局)负责煤矿行业职业病防治监管情况等有关信息。
(二)形式。
1.定期通报。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一年通报一次,次年1月10日前以信息简报形式印发各成员单位;职业病统计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建设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发放等信息,每半年以表格形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一次。
2.随时通报。市领导同志批示、重大事件和日常、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及相关成员单位职责的问题,要及时向相关成员单位进行通报;群发性职业病或群发疑似职业病等信息,要即时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信息发布
(一)内容。
1.年度全市职业病防治情况。包括年度职业病防治状况,职业病防治政策、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制(修)订工作情况及年度职业病发病情况等。
2.年度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情况;年度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情况,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情况;年度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参保及待遇享受情况。
3.重庆市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情况。
4.重大职业病事件及其处理信息。包括重大职业病事件的发生地和责任单位基本情况、患病及死亡劳动者数量及救治情况、事件原因、事件责任调查情况、应急处置措施等。
5.其他重要的职业病防治信息和市政府确定的需要发布的信息。
(二)形式。
设立联席会议牵头单位统一发布、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发布和各成员单位单独发布三种形式。联席会议确定的需要统一发布的信息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统一发布;涉及两个以上成员单位职责的信息由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发布;其他信息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单独发布。
(三)审查。
各成员单位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发布的职业病防治有关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工作要求
(一)要重视信息通报、发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信息发布要遵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部门规章等要求,要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客观。在发布信息前,应当提前通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必要时应当与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
(二)要做好重大事件的发布。发生重大职业卫生事件后,负责重大事件处置的成员单位要会同其他成员单位,在第一时间拟定信息发布方案,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通报初步核实情况、应对和处置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滚动发布相关信息。对涉及事故的各种谣言、传言,应当迅速公开,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三)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在发布职业病防治信息前,组织专家对信息内容进行研究和分析,提供科学意见和建议。
(四)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信息传播和舆论监督作用。要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同时要注意做好舆情收集和分析,对于新闻媒体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处理结果,对不实和错误报道,要及时予以澄清。
重庆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协作机制
为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协作配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和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制定本机制。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一)管理范围。
在重庆市辖区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卫计委、重庆煤监局)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备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主要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建设进展流程,按顺序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其中,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报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同意;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主要协作部门及职责
(一)主要部门。
市安监局、市卫计委、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市总工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国资委、其他负有建设施工(开工)管理职责的有关行业部门。
(二)主要职责。
1.市安监局。负责建设项目(不含医疗机构和煤矿)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备案)、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将已通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名单及时抄送给建设施工等行业主管部门。
2.市卫计委。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备案)、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将已通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名单及时抄送给建设施工等行业主管部门。
3.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负责煤矿行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备案)、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将已通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名单及时抄送给建设施工等行业主管部门。
4.市总工会。参与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5.市发改委。在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备案)过程中,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负责督促检查建设项目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6.市财政局。在建设项目审批(备案)过程中,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负责督促检查建设项目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7.市经信委。在建设项目审批(备案)过程中,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负责督促检查建设项目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8.市城乡建委。在发放施工(开工)许可(备案)前,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督促建设单位配合市安监局(或市卫计委、重庆市煤监局)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9.市国资委。督促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重点企业的建设项目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要求。
10.其他负有建设施工(开工)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开工)许可(备案)前,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第2款和
第84条规定,依法负责督促检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落实由市安监局(或市卫计委、重庆煤监局)负责审查批复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工作。
三、工作协作要求
(一)通报审批(备案)信息。
每年初,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分别向市安监局、市卫计委、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通报年度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备案)有关计划等信息,便于负有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职责的部门掌握情况;每半年,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项目审批情况。市安监局、市卫计委、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应当即时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分别通报重点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进展情况,便于项目审批单位开展立项审批(备案)工作。
(二)审批、核准把关。
1.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对管辖范围内的项目,在其可行性论证阶段,即时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2.项目审批(备案)阶段。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对管辖范围内的拟立项(备案)项目,在立项审批(备案)前,审查由市安监局等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部门出具的该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批复(备案)文件。手续完备,予以批准立项;手续不完备,暂不予批准立项,并督促完成相关手续。
(三)督促做好设计审查。
市建委和其他负有建设施工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发放(备案)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前,督促建设单位配合市安监局(或市卫计委、重庆市煤监局)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重庆市职业危害重大事件联合督查机制
为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切实做好职业危害重大事件的联合督查工作,根据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建立本机制。
一、联合督查的重大事件
联席会议对下列职业危害事件进行督促检查:
(一)市领导有明确批示要求进行督查的职业危害事件;
(二)社会影响较大的,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办公室主任要求进行联合督查的职业危害事件;
(三)群众来信举报属实,经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进行联合督查的职业危害事件;
(四)联席会议或办公室会议决定联合督查的其他重大职业危害事件。
二、联合督查工作职责
(一)了解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后果及造成的社会影响;
(二)了解区县(自治县)政府对事件的处置情况;
(三)提出对事件查处的指导意见;
(四)分析事件教训,提出防范类似事件的措施建议;
(五)撰写提交督查工作报告。
三、联合督查组织形式
(一)市领导明确牵头部门的,由牵头部门带队,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二)市领导无明确批示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牵头单位,相关成员单位派人参加,必要时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四、联合督查工作程序
(一)成立联合督查组。按照市领导指示或联席会议召集人的指示及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的安排,由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成立联合督查组。
(二)由联合督查组组长带队,赴事件发生地开展督查。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随行采访报道,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三)对督查情况进行总结,撰写督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件发生经过、原因和事件处置情况;3.对事件调查处理的指导意见;4.事件教训及防范措施建议。
(四)以联合督查组成员单位名义联合下发通知,就事件调查处理和防范整改工作,对事件发生地区或单位提出督办意见。
(五)督查报告的上报。市领导有明确批示的,督查报告经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报送市政府;没有明确批示的,督查报告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报送联席会议召集人,印发各成员单位。
五、联合督查工作要求
(一)参加联合督查相关成员单位要选派能力强、业务精、经验丰富的同志参加督查工作。
(二)联合督查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保证督查工作顺利开展。成员单位之间意见不一致的,由督查组负责人提请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解决。
(三)对外信息发布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安排,督查组任何成员未经办公室允许,不得私自发布信息。
(四)联合督查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重庆市职业病监测预警机制
为有效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重庆市职业病监测预警机制。
一、目的
通过开展职业病危害监测,完善职业病报告制度,掌握全市主要行业重点职业病发病人数及发病特点,研究重点职业病的发病特点、规律和趋势,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预警机制,为制定重点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范围及重点
(一)监测范围。
全市具有苯及苯系物作业、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作业、铅及其无机化合物作业、粉尘作业、镉及其无机化合物作业、汞及其无机化合物作业、放射作业、引起职业性肿瘤的致癌物的生产企业及接触相应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
(二)重点监测病种。
1.尘肺病: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
2.有机溶剂中毒:以职业性苯及苯系物中毒为主。
3.重金属中毒:以职业性铅、锰中毒、镉中毒、汞中毒为主。
4.职业性肿瘤。
5.放射性职业病。
三、工作分工
(一)市卫计委负责制定下发重庆市重点职业病危害监测技术方案,负责具体实施职业病危害监测工作,收集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并根据结果发布重点职业病危害预警信息。
(二)市安监局负责辖区内生产企业的职业健康监管,协调、督促企业按要求配合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
(三)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负责辖区内煤炭相关企业的职业健康监管,协调、督促企业按要求配合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重庆市重点职业病危害监测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职业病危害监测工作关系民生,各单位要将职业病危害监测作为一项基础性和常规性的业务工作,纳入工作计划,保障工作经费,安排技术骨干,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二)加强监管力度。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的监管,组织专人协调、督查职业病监测工作,统计整理辖区内所有职业病报告情况,审核有无漏报、瞒报,逐步完善职业病报告制度。所有资料(数据库)要长期保存,遵守有关职业病防治的保密原则。
(三)加强统计分析。卫生部门在重点职业病进行统计分析时,各相关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应主动及时 提供职业病防治工作数据,卫生部门在得出结论后,也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