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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金太阳大药房等42家零售药店自治区区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3-16

发文字号

新人社函[2015]1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3-16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核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金太阳大药房等42家零售药店自治区区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通知

新人社函[2015]119号

2015年3月16日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金太阳大药房等42家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区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机构管理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新劳社字[2007]15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28号)规定,核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金太阳大药房等42家零售药店申报的自治区区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资格有效期为3年(见附件)。

  上述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及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条款,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并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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