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食盐安全供应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苏府办[2017]166号
2017年6月16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食盐安全供应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食盐安全供应应急处置预案
为确保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其他突发事件时食盐市场的稳定和食盐有序供应,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省政府令2011年第75号)以及《省盐改办关于印发<江苏省食盐安全供应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苏盐改办[2017]5号),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食盐供应管理机制,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严格落实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二)坚持保证稳定。切实把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小在突发事件中因食盐安全保障不到位、食盐供应不足等造成的危害。
(三)坚持快速反应。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食盐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食盐应急管理机制。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为统一组织调度应急处置工作,由市盐务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参与,组成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市盐务管理局设立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置方案的提出与审核、报批,下达处置命令,决定和处置动用命令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协调有关单位支持配合等。
(二)各级盐业主管机构及相关受调储备库单位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处置命令落实、人力与运力组织与调配、监督盐品调运与交接、应急处置期间的值班与信息汇总传递、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与报告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
根据食盐供应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类:
(一)Ⅳ级(蓝色)预警。在个别市(区)出现小范围食盐抢购现象,食盐价格一周内上涨20%以上,给少数群众日常生活造成较轻干扰的。
(二)Ⅲ级(黄色)预警。在少数市(区)出现较严重的食盐抢购现象,食盐日常市场出现调入或供应紧张,食盐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30%以上,给群众日常生活带来干扰,造成社会出现局部不稳定现象。
(三)Ⅱ级(橙色)预警。多数市(区)出现食盐供应比较紧张,紧张状态持续一周或食盐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群众抢购食盐并出现恐慌现象。
(四)Ⅰ级(红色)预警。全市范围内食盐供应极度紧张,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食盐价格在一周内上涨80%以上,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食盐脱销。
四、应急响应及处置
(一)当出现“Ⅳ级(蓝色)预警”时,由各市(区)盐业主管机构立即督促当地盐业批发企业动用储备食盐,对食盐抢购地区加大食盐的供应量,保证食盐价格的稳定。
(二)当出现“Ⅲ级(黄色)预警”时,由市盐务管理局监督食盐批发企业立即动用储备食盐,加大对抢购地区的食盐供应,及时稳定食盐价格。当批发企业储备食盐不足时,由市盐务管理局协调动用政府储备食盐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储备食盐,保障市场供应。
(三)当出现“Ⅱ级(橙色)预警”和“Ⅰ级(红色)预警”时,由市盐务管理局立即制定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动用政府储备食盐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的储备食盐,加强对重点地区的食盐保障和供应的同时,加大对全市各地区食盐的供应量,全力稳定全市食盐价格,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全市人民食盐消费安全。
(四)当外省市市场出现抢购食盐现象时,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及时动用我市储备食盐,全力保障食盐供应,维护社会稳定。
五、应急处置信息报送
(一)当出现“Ⅳ级(蓝色)预警”突发情况时,各市(区)盐业主管机构应立即向所在市(区)人民政府报告,由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件情况酌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各市(区)盐业主管机构应及时向市盐务管理局报告。
(二)当出现“Ⅲ级(黄色)预警”突发情况时,各市(区)盐业主管机构应立即向所在市(区)人民政府报告,由市政府根据事件情况酌情向省政府报告。同时,各市(区)盐业主管机构应及时向市盐业主管机构报告。市盐业主管部门根据事件情况酌情向省盐业主管机构报告。
(三)当出现“Ⅱ级(橙色)预警”和“Ⅰ级(红色)预警”突发情况时,各市(区)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要迅速掌握情况,立即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四)紧急情况下,市(区)人民政府和盐业主管机构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报告。
(五)市盐务管理局在接到应急处置信息后,及时提出应急处置预案,报市政府批准。
六、应急保障措施
(一)市盐务管理局按照应急处置命令统一组织实施,协调受调单位和接收单位。各被调储备食盐单位具体组织食盐发运。
(二)需要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给予优先安排开辟绿色通道的,市盐务管理局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请求市应急办协调。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盐业主管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消除公众疑虑和恐慌心理,严厉打击传播不实消息的行为。
七、应急处置后期处理
(一)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食盐应急处置预案。
(二)储备食盐动用后,承储单位或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补充储备,并将动用和补库情况报市级盐业主管机构备案,并上报省级盐业主管机构。
(三)因平时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组织不力、货源供应不足、投放市场不及时等问题,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八、本预案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