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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和进一步对相关企业进行调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7-1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7-19

颁发部门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和进一步对相关企业进行调查的通知

2007年7月19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7]279号)的文件要求,现将《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

  为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相关工作,请各区县局在已开展的食品用包装容器和工具生产企业专项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实施细则》的分类要求进一步对辖区内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企业数量、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企业专项调查表》(附件3)及汇总表(附件4),确保此次调查后不留死角。

  请各单位抓紧时间务必于8月6日前将调查表和汇总表(含电子版)上报市局质量管理处。

  联系人:郑乃滨 联系电话:84644246
  电子邮箱:znb@bjtsb.gov.cn

  附件1:关于印发《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质检食监[2007]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精神,实施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市场准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00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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