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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3-23

发文字号

内卫妇字[2007]10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3-23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内卫妇字[2007]104号

2007年3月23日

  各盟市卫生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强化预防出生缺陷的一级预防措施,卫生部制定了《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确定了孕前保健服务的内容,对加强组织领导和规范管理提出了要求。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盟市、旗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范》要求,积极争取政府领导的重视,为开展孕前保健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发生提供经费和政策支持;同时积极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妇联、残联、教育、文化和广电等部门支持孕前保健服务工作的开展。

  二、积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孕前保健服务对象了解、孕前保健知识宣传、动员等方面的职责、权力和义务,建立长效协作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并认真加以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考核评估的标准,建立监督指导、考核评估、孕前保健服务信息统计报告等相关管理制度、实施办法,建立规范地开展孕前保健服务的长效工作与管理机制。

  三、加强培训和监督指导,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对开展孕前保健服务机构培训、监督指导与考核评估;同时指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孕前保健服务,努力提高孕前保健服务水平。

  四、加强宣传动员,提高群众保健意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规范》要求,加强孕前保健重要性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的孕前保健意识。

  五、加强资料管理
  各盟市卫生局按照《规范》要求加强对孕前保健信息资料的管理,并于每年12月1日前向卫生厅报送孕前保健服务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和信息统计资料。

  附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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