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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增设自治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11

发文字号

内卫医字[2009]11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1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调整增设自治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

内卫医字[2009]1117号

2009年12月11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细化全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建设任务,促进医疗质量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积极探索建立我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控制的长效机制,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自治区卫生厅研究决定增设部分医疗专业质控中心,同时,结合各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综合能力,对已经成立的部分质控中心挂靠单位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质控中心名称及挂靠单位见附件1。质控中心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组织与管理:

  一、各质控中心可根据各专业质量控制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成立二级专业学科的质控分中心,分中心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设置后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各自治区级专业质控中心负责指导相对应质控分中心的工作。

  二、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设主任1人,从质控中心挂靠单位产生;副主任2人、秘书1人,成员5~10人,由质控中心主任提名,原则上应从全区三级医院本专业中产生。质控中心组成人员均应是本专业的权威专家,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组织管理能力,确定后报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审定。卫生厅对开展工作不利的质控中心适时进行必要调整。质控中心主任原则上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两届。

  三、各质控中心制订的有关质控标准、考核方案、培训计划以及考核结果须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经自治区卫生厅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四、质控中心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质量考核,科学、客观、公正地出具质控报告并对报告负责。质控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医疗机构,同时报自治区卫生厅。质控报告由质控中心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1年。

  五、质控中心每年年初向自治区卫生厅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年中和年终上报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六、经自治区卫生厅组织专家论证同意,质控中心出具的质控结论可以作为全区医疗机构辅助检查结果互认的依据。

  七、质控中心的设置实行动态管理,以3年为一周期,经评估确不能胜任的将撤消其资格。

  八、各质控中心成立时自治区卫生厅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挂靠单位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质控中心的日常费用由挂靠单位负责。各挂靠医院要大力支持相关质量控制中心的工作,帮助解决质控中心人员、经费和办公场地问题,为质控中心顺利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各靠挂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筹建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各质控中心应于2010年1月1日前完成筹建工作,并于2010年1月10日前将质控中心拟任主任、副主任、秘书及成员名单(附件2)和质控中心建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

  2009年11月23日印发的《关于成立临床外科等16个自治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内卫医字[2009]10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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