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卫发[2011]19号
2011年5月30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国务院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依据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卫生部关于做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3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和
《关于餐饮服务环节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安排的通知》(食药监食函[2011]62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50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区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进一步落实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通过专项整治,使餐饮服务单位自律意识显著增强,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重大案件得到及时查处,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并完善,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
地方各级监管部门于2011年6月15日前组织各餐饮服务单位向所在地监管部门和广大消费者作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规定,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行为,依法诚信经营,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采购和使用标识不规范的、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于2011年6月15日前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凡未及时备案或未及时公示而使用的,要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消费者询问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如实告知。各餐饮服务单位按照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等规定,对食品添加剂采购、贮存、使用以及食品原料采购、储藏、制作加工等环节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的,应立即进行整改。自查及整改情况,要及时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二)严格履职,加大处罚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保障饮食安全
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重点监管,继续完善食品索证、索票管理制度,加强“台帐”管理,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餐饮服务单位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做好风险监测评估,强化专项行动的技术支撑
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2011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卫办监督发[2010]164号),制订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根据当地食品安全具体情况适时滚动调整增补监测内容。以卫生部和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黑名单”为重点监测项目,认真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的监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参与风险监测工作的机构认真组织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确保监测计划按期完成,及时上报结果。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技术指导,规范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执行风险监测的相关技术要求。在监测中发现原因不明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时,要重点对食品中是否含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排查,一旦发现食品中含有非法添加物和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立即组织检验,核实情况并通报当地相关监管部门,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和自治区卫生厅。各地要及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食品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分析和梳理,发现风险较高的食品安全问题,要提出应当采取措施的建议,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能力建设,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水平。
(四)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跟踪标准执行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解读和贯彻实施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跟踪监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自治区卫生厅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对已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审核并跟踪评估,发现存在问题的依法督促企业纠正并重新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坚决撤销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及跟踪评估结果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和职责,组织相关专业机构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对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危害的认定工作。
三、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宣传培训、公开承诺、备案公示、自查整改和督导落实阶段。(2011年6月15日前)
1.动员部署。各地要根据自治区《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专项整顿工作的任务,制定本地区的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明确整治目标任务、步骤措施、工作要求。同时,要广泛动员,周密部署,切实将专项整治行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地要组织召开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会议,传达贯彻国家和自治区专项整顿工作的要求,会议动员率100%。
2.宣传培训。各地要组织张贴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发布的
《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制的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宣传品(届时下发),将国家统一编制的宣传材料,印制张贴至每一个餐饮服务单位,张贴率100%。各地要积极与新闻部门配合,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专项整治工作,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拓宽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利用当地主流媒体或政府网站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广泛发动群众积极提供违法线索,举报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专项整治良好氛围。
3.公开承诺。各地要积极组织在餐饮服务环节开展食品安全承诺工作,与食品经营者鉴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向社会做出不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公开承诺,并接受社会监督。承诺书1份张贴于餐饮服务单位醒目处,1份餐饮监管部门留存备案,承诺书签订率100%。
4.备案、公示。
各地要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备案公示管理,督促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及时到所在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并将添加剂使用情况如实告知消费者。
5.自查整改。各地要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对采购和使用不合格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添加剂、不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及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摸清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相关档案,掌握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品种和易被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种类。同时,要及时收集、整理、上报餐饮服务单位自查自纠、备案公示和承诺整改情况。
6.督导落实。自治区卫生厅将适时组织对各地第一阶段
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第二阶段: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违法惩治、诚信建设、制度建设阶段。(2011年6月15日-9月30日)
1.监督检查。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餐饮服务单位实行网格化监管,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消除监管死角和盲点,每季度监督频次不少于3次。要认真核查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制度情况,特别是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要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的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实施重点监管,尤其要加大对小餐饮的巡查和抽检力度。
2.落实责任。各地要明确措施,认真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题责任,强化餐饮服务单位切实承担主体责任。
3.违法惩治。各地要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各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罂粟壳、罂粟粉、工业石蜡等)按照法定幅度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对故意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一律吊销相关许可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并立即移送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
4.诚信建设。各地要大力开展诚信教育,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引导餐饮服务单位树立诚信经营理念,不断增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逐步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在2011年底前要对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档率100%。
5.制度建设。各地要建立完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监管长效机制,建立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发现、快速追查处置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并积极探索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三)第三阶段:检查评估、总结上报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1.检查评估。自治区卫生厅将组织对各地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年终卫生监督综合考评的依据之一。
2. 总结上报。各地要认真汇总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报送。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每周应至少报送1期(包括附表1),每周三16点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报表(见附表2)于每月25日(遇休息、节假日提前至前一工作日)16点前报送;重要情况随时报告。2011年6月25日前报送阶段工作情况,12月1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各盟市卫生局确定1名信息报告人员,于2011年6月10日前将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见附表3)报自治区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并请各地将上述材料(除信息报告人员)按时报送至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食品科(联系人:张锦艳,联系电话:0471-4930672,传真:0471-4918501,电子信箱:
nmwsjds2@sina.com)。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对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加强对专项工作的领导,落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负责工作部署和组织协调,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确保任务明确、措施到位、履职到位。
(二)开展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要积极与新闻部门配合,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专项整治工作,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拓宽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利用当地主流媒体或政府网站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广泛发动群众积极提供违法线索,举报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专项整治良好氛围。
(三)开展餐饮服务单位网格化管理。各地要本着依法行政、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因地制宜,有机整合现有卫生监管人力、物力资源,按照“纵向抓延伸,横向抓覆盖”的工作思路,逐步建立“权责明确、任务清晰、流程规范、运转灵活”的工作机制,建立起“纵横交错、全面覆盖、分级管理、层层履责、网格到底、责任到人”的网格化卫生执法监管网络。
(四)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当前我区正处在卫生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职责调整交接阶段,各级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通力合作,针对履行职责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空白地带,结合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找准工作重点和难点,采取积极措施,推动工作的落实,坚决防止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缺位以及行政不作为等问题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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