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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院供精人工授精技术试运行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4-07-01

发文字号

冀卫妇幼函[2014]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7-01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院供精人工授精技术试运行的批复

冀卫妇幼函[2014]4号

2014年7月1日

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院:

  2013年7月,针对你院《关于供精人工授精试运行阶段复审的申请》,省卫生厅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和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你院进行了现场评审验收。根据专家组意见,经研究,决定批准你院试运行开展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望你院进一步加强管理,认真落实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政策规定,加强有关人员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伦理学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确保供精人工授精技术规范、健康运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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