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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解除甘露聚糖肽口服液、复方青蒿喷雾剂2个违法广告药品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2-25

发文字号

鄂食药监函[2008]6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2-25

颁发部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解除甘露聚糖肽口服液、复方青蒿喷雾剂2个违法广告药品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鄂食药监函[2008]68号

2008年2月25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西安亨通光华制药有限公司、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在我省相应媒体发布了违法药品广告更正启事,并向省局提交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及发布更正启事的原件。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及省局《关于印发实施违法药品广告行政强制措施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7]209号)第六条规定,我局决定自即日起对西安亨通光华制药有限公司的“甘露聚糖肽口服液”、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复方青蒿喷雾剂”2个违法广告药品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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