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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转岗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30

发文字号

闽司[2009]24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30

颁发部门

福建省司法厅

正文内容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转岗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司[2009]246号

2009年9月30日

各设区市司法局:

  为适应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需要,保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质,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转岗培训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9]95号),决定于2009年-201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转岗培训工作。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提高认识。各地、各有关鉴定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转岗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转岗培训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明确任务。各地、各有关鉴定机构要按照司法部确保全员接受培训,保证培训质量的要求,认真按时做好各时段的工作。省厅将与就近的司法部推荐的培训机构充分协商,确定承担我省培训任务的机构及举办的班次。各有关鉴定机构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将符合培训条件的鉴定人名单及准备参加的班次的情况报各设区市司法局,各设区市司法局汇总后于10月30日前报省厅。省厅将统筹各地上报的鉴定人情况确定办班时间、方式。具体办班事宜另行通知。

  三、强化措施。对于符合培训条件,但没有参加此次专项转岗培训或者培训成绩不合格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省厅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在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的基础上,视情况对不适合继续从事法医临床鉴定的人员采取注销、清退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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