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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遴选推荐2016年度名中医访问学者候选人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5-03

发文字号

闽卫办中医函[2016]2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5-03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遴选推荐2016年度名中医访问学者候选人员的通知

闽卫办中医函[2016]26号

2016年5月3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及其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研究院:

  为加强我省高层次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养,进一步提升中医药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经省卫生计生委研究,决定实施名中医访问学者项目,选派人员以国内访问学者的身份到省内外名中医、国医大师所在单位跟师学习一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条件
  (一)遴选对象年龄不超过45周岁(计算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下同),热爱中医药事业,思想品德良好,工作积极、勤奋努力,本科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0年(硕士6年、博士3年)的主治及以上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有明确的访问跟师目标和学习计划并与拟访问的名中医及其所在单位有初步协商。
  (二)优先遴选已完成学习任务的国家、省级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学员。
  (三)优先遴选参加过援外、援疆、援藏县级及县以上医院医师。
  (四)优先安排已与名中医及其所在单位有初步协商的申请人。

  二、遴选名额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可推荐3名、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可推荐1名、各省属中医医院可推荐2名、其他省属医院可各推荐1名符合选派对象条件的人员参加遴选。

  三、培训经费
  省级财政为选派人员支付不超过20000元/年·人的进修培训费,超额部分的进修培训费由选送单位支付(单位另附相关同意函),差旅、住宿等费用按规定由选送单位负担。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各单位于5月20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省卫生计生委中医处,报送材料包括《名中医访问学者申请表》(附件1)一式3份、《名中医访问学者推荐汇总表》(附件2)1份、选送单位同意函1份(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委中医处邮箱)。如无特殊情况,选送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取消进修计划;如变动,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报告;如安排后无故放弃者,取消所在单位下一年度该项目申报资格。
  (二)符合“遴选条件”的(二)、(三)、(四)项者,请在《名中医访问学者推荐汇总表》“备注”一栏标注。
  (三)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中医处林颖欣,联系电话:0591-87851001,邮箱:fjswstzy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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