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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县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1-01

发文字号

玉政发[2013]4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台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2-01

颁发部门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县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政发[2013]43号

2013年11月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县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解决后顾之忧,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独生子女父母至少一方为玉环户籍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第二条 救助模式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有抚慰金救助、养老医疗保障、再生育全程关怀、心理危机救助四种方式。

  第三条 抚慰金救助
  对贫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行抚慰金救助。
  (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救助。
  独生子女于0-7周岁(含7周岁)、7-18周岁(含18周岁)、18周岁以上死亡的家庭,分别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2万元、3万元。
  (二)独生子女残疾家庭救助。
  独生子女依法鉴定为三级、二级、一级残疾的家庭,分别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2万、3万元。
  (三)独生子女重大疾病治疗救助。
  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其基本医疗费用自负部分在0-5万元(含5万元)、5-10万元(含10万元)、1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自负部分的20%、25%、30%给予补助,累计总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四)独生子女父母死亡救助。
  独生子女未成年其父母亡故的,视情一次性给予5000-10000元的补助;如其父母双亡,且无经济来源的,另给予每月600元补助,直至其满18周岁。
  已参加县独生子女和二囡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由保险金支付。

  第四条 养老医疗保障
  (一)独生子女死亡或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且未再生育(含收养)子女的贫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可申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保障金”。
  1.独生子女死亡的,其父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按个体劳动者的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其父母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的,自男60周岁、女50周岁起,分别享受每人每月1200元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保障金”,直至亡故。
  2.独生子女依法鉴定为一级、二级、三级残疾的,其父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分别按个体劳动者最低缴费标准的100%、65%、40%给予补助;其父母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的,自男60周岁、女50周岁起,分别享受每人每月1200元、800元、500元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保障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
  申请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保障金”仅限于拥有玉环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如仅有一方为玉环户籍,则单方享受。若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则取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保障金”享受资格。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个人自愿前提下,优先安排其进养老院生活。

  第五条 再生育全程关怀
  建立“再生育全程关怀行动”专家组,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再生育提供孕前身体健康检查、生育风险评估、再生育指导咨询、孕期优生保健咨询及检查、产后跟踪随访等全程“一对一”服务。并对每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孕妇补助产前诊断及孕期检查费用1500元,产后上门慰问发放一次性慰问金1000元。

  第六条 心理危机救助
  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心理危机救助机制,聘请心理咨询师,与计生协会志愿者共同组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心理危机干预救助团队,定期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一对一”心理危机干预救助及亲情服务,充分体现政府和社会的温情与关爱。

  第七条 审批发放
  严格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救助保障申办工作,坚持严格审查、公平公正与温情关爱相结合的原则。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出救助保障申请;各乡镇(街道)落实专人负责,组成3人以上的申办小组,及时收集死亡证明(残疾证)、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主动帮助服务;县人口计生局负责调查核实、审批、发放。

  第八条 经费保障
  本办法所列经费由“计划生育公益金”列支。

  第九条 法律责任
  凡存在弄虚作假、虚报事实骗取救助金、养老保障金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办法中“独生子女”是指符合《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有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问题的若干意见》(浙人口计生委[2013]7号)文件规定的两种条件之一的:1.本人为父母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2.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它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独生子女死亡或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残疾等级评定按《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执行)的家庭以及独生子女未成年其父母亡故的家庭。
  “贫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等困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重大疾病”是指卫生部规定的36种重大疾病。
  “基本医疗费用”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范围内认定的有效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是指基本医疗费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其他补偿(补助)部分后的自负费用。
  (二)本办法由县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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