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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自检能力比对试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2-17

发文字号

琼质技监食[2007]2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2-17

颁发部门

海南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自检能力比对试验办法的通知
(琼质技监食[2007]27号)


各直属局、省质检所:
  为了切实把好产品出厂关,进一步提高我省食品获证企业检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的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海南省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自检能力比对试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海南省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自检能力比对试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食品获证企业检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比对实验是指按预先制定的方案,由承担比对实验的机构与获证食品企业对相同或类似检测物品进行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旨在监督、了解获证食品企业自检能力的一项技术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第四条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统一管理获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检能力比对试验工作(以下简称“比对试验”),指定符合条件的质检机构承担具体比对实验工作;各直属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直属局”)配合比对工作的开展,并督促本辖区获证企业参加比对试验。

  第五条 承担比对试验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为国家法定质检技术机构;
  2、比对试验项目通过计量认证。

  第六条 获证企业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每年参加比对试验一次。

  第七条 开展比对试验前,承担比对试验机构应向省局提供详细的比对试验方案,内容包括:样品名称、比对项目、样品要求、比对仪器设备、检测方法、结果确认等。

  第八条 承担比对试验机构接到省局下达的计划后,负责实施比对试验。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比对试验的企业,所在地直属局应督促企业参加。

  第九条 经比对试验,发现自检能力存在问题的企业,应积极查找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并在整改后与承担比对试验机构重新进行比对。

  第十条 参加比对的企业对比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局提出书面报告,陈述异议理由,由省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查找原因。

  第十一条 比对试验结束,承担比对试验机构应将汇总结果及分析材料及时上报省局。省局组织比对试验不合格企业召开分析会,分析原因,查找问题,帮助企业提高自检能力。

  第十二条 承担比对试验机构应坚持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求真务实地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承担比对试验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比对结果和信息向企业变相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 未经省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发布与比对试验相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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