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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0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04

颁发部门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年8月4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促进药品零售企业依法经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的准入行为
  目前,我省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经过较长时间的发展,已经能够满足公众的用药需求,药品零售市场趋于饱和。为落实我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只做减法,不做加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合理控制零售经营企业的数量,防止出现行业数量盲目增加,自2011年8月10日各地暂停办理新开办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许可事项(包括零售、零售连锁)。

  二、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的,必须严格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必须接受连锁企业的统一配送和质量管理,不得自行购进药品。
  (二)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保证营业时间药学技术人员在职在岗,指导顾客合理选购药品和提供用药咨询。如因各种原因药学技术人员不能在职在岗时,不得销售处方药,特别要加强抗生素类药品的管理。药品质量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检查不在岗,不能履行职责,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三)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挂靠出租、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者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品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
  (四)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广告宣传和采取促销销售药品的监督管理,对经营涉嫌违法广告宣传的和采取促销销售的药品品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检查和抽样力度,情节严重,依法从严处理。
  (五)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范围经营药品,超范围经营的一律按药品专项整治工作中相关要求处理。
  (六)药品零售企业禁止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疫苗等明令禁止销售的药品。

  三、加大对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地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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