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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5-03

发文字号

安政办[2017]4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5-03

颁发部门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2017]45号

2017年5月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群众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7]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议考核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评议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对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的评议考核办法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另行制定。

  第四条 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统一领导。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受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委托,会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实施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 评议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具体工作进行调整。考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设情况,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经费保障及使用、综合协调机制运行、监管制度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等情况。
  (二)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重点环节治理情况,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和食品质量安全追溯情况。
  (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基层监管队伍建设、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应急管理、事故处置、宣传教育、社会共治、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开展情况。
  (四)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和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情况。
  (五)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议考核年度。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根据评议考核工作需要,9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印发本年度评议考核方案及细则。

  第七条 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实地检查。每年12月20日前,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根据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检查组或评议考核组,依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评议考核方案、细则对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上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检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
  (二)自查评分。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连同背景资料于12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部门评审。市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评议考核评审,于次年1月10日前形成书面意见送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各部门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四)考核抽检。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委托具有食品安全检测资质的检验机构,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议考核抽检,检测结果纳入评议考核总成绩。
  (五)满意度调查。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委托第三方社会调查机构,对全市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群众满意度开展调查,调查结果纳入评议考核总成绩。
  (六)综合评议。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实地评议考核情况等进行汇总,可参考第三方机构的有关评价作出综合评议,于次年1月20日前形成评议考核结果报告报送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审定。

  第八条 评议考核工作采取量化评分方法, 评议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按县(市)、区(管委会)分别排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等级列为不合格: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 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或者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Ⅳ级(含Ⅳ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

  第九条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在全市通报评议考核结果。评议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评议、考核评价以及实施奖惩的重要参考。对评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委托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要在评议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明确完成时限,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汇总后及时报送市政府食品安全委。

  第十一条 加强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评议考核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 对在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低评议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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