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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25

发文字号

黑卫家庭发[2016]18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8-25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废止黑卫家庭发[2016]182号文件取消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证明的通知》 (黑卫家庭规发[2019]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加强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卫家庭发[2016]182号

2016年8月25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省军区、省武警总队政治部卫生处:

  为进一步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严格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和《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3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人工终止中期妊娠(14-27周内)手术证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加强终止妊娠管理
  经产前诊断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拟进行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对象,在门诊就诊时,应出示身份证,提交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的拟进行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医学诊断书或相关法律文书,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准予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证明》(见附件)。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对拟进行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对象,应当在术前查验其身份证及上述规定的相关证明,做好登记并留存所需的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对不符合相关要求及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出于选择性别原因拟终止妊娠的,可以拒绝实施手术。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出具《准予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证明》时,应依法审核当事人提交的相关医学诊断或相关法律文书,做好登记并留存所需的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提高认识,落实各项制度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认识加强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审批管理的重要性,充分认识此项措施是整治“两非”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和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并将B超使用管理、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管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与使用管理、出生人口信息共享、跨区域协防工作、孕期随访服务等制度落到实处。

  三、加强监管,严肃追责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施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监管,定期检查实施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情况。对违反上述要求开展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治理性别比失衡等的宣传教育,要严格把关,做好相关证明的出具工作。对违反规定出具证明的机构或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医务人员,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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