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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确定农村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中县级中医医院急诊急救能力建设等项目单位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7-06

发文字号

内卫中蒙医字[2005]20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7-06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确定农村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中县级中医医院急诊急救能力建设等项目单位的通知

内卫中蒙医字[2005]208号

2005年7月6日

各有关盟市卫生局:

  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确定农村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中县级中医医院急诊急救能力建设等项目单位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5]3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项目管理方案要求,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按照项目建设要求,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对拟配备的设备实行招标采购。自治区卫生厅将组织专家论证确定采购设备的品种和规格,合理制定购买计划,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招标采购结果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备案。

  请有关盟市卫生局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和设备配备备选品种及经费情况,提出所需设备计划。并将所选设备于7月10日前报自治区卫生厅中蒙医处。

  联系人:石海燕
  电 话:0471-6923321
  传 真:0471-6939270

  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确定农村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中县级中医医院急诊急救能力建设等项目单位的通知(略)

  2.项目建设设备备选品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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