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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中实验室生物安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5-26

发文字号

黑卫科发[2009]27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5-26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中实验室生物安全的通知

黑卫科发[2009]273号

2009年5月26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省电力、劳改、监狱管理局卫生处,哈尔滨铁路局卫生处,各高等医学院校,厅直有关单位,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中实验室生物安全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9]75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中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特别要加强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的管理和审批,坚决杜绝违规运输事件的发生。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认真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内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状况,定期排查存在的隐患并及时进行整改。特别要检查管理工作各个环节中存在的漏洞和实际操作中存在的违规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发生。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及各级各类相关机构要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业务知识,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严格考核,不断提高实验室生物安全意识和防范生物安全事件的能力。

  四、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对于违反规定的要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机构应当设立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配置符合规定的设备设施,为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安全事件,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相关法规要求,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同时,要按预案要求迅速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将事件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近期内对辖区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机构组织一次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执行情况,要着重检查辖区内相关实验室在可感染人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及其样本的运输、保藏、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检查结果于6月30日前报我厅科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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