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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吴仪副总理在2007年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7-05

发文字号

鲁卫中发[2007]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7-05

颁发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吴仪副总理在2007年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的通知
(鲁卫中发〔2007〕7号)


各市卫生局,省属各中医药单位:
  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吴仪副总理在2007年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国中医药发电[200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望一并贯彻落实。

  一、深入学习宣传吴仪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今年3月,我厅已向各市卫生局、省(厅)直各有关单位转发了吴仪副总理的重要讲话,提出了学习、宣传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在前段学习宣传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好学习宣传活动,深刻领会讲话精神,结合中医药工作实际研究新情况,制定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新政策新措施。

  二、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的各项工作。省政府高度重视吴仪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的贯彻落实,确定年内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中医药工作会议,各项筹备工作正在有序进行。我厅为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也制定了具体的贯彻意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中医药机构要在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本单位中医药工作实际的基础上,按照吴仪副总理重要讲话的要求,结合全省卫生和中医药“十一五”发展规划,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解决制约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建立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有效机制,营造良好的中医药事业发展氛围,切实做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各项工作。

  三、及时上报学习宣传吴仪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各地、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尽快研究制定宣传贯彻方案,于7月20日前上报省中医管理局,工作进展及落实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方面的重大举措请及时上报我厅。
  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吴仪副总理在2007年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略)
山东省卫生厅
  二OO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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