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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1-01

发文字号

漳人社[2016]39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漳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1-01

颁发部门

福建省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漳人社[2016]398号

2016年11月1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级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闽医保办[2016]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编码电子版详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根据省通知要求,凯美纳、易瑞沙药品仅限于漳州市医院、解放军第一七五医院、漳州市中医院三家医疗机构使用,请各医疗机构根据文件精神,建立有效内控制度,加强药品管理,规范开药流程,更好的为广大参保人员服务。

  请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收到通知后,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目录对应工作。关于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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