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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20

发文字号

内卫疾字[2011]60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20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举办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培训班的通知

内卫疾字[2011]609号

2011年6月20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

  根据2009年11月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和关于继续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培训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决定举办全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1.国家精神卫生政策介绍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
  2.能力建设和质量控制程序;
  3.重性精神疾病的诊疗和应急医疗处置;
  4.患者的发现和登记;
  5.社区/乡镇管理;
  6.人员培训与健康教育;
  7.督导、绩效考核、评价。

  二、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1年7月13~15日(12日报到,15日下午离会,会期2天半)
  地点:内蒙古金蓝港会议中心(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大街26号,果园西路北口,呼市供电局旧城分局斜对面。)
  乘车:火车站乘18、41、51路公交到金蓝港会议中心。

  三、参加人员
  各盟市卫生局分管局长、疾控科负责人各1人。
  各盟市负责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精神科)分管领导、项目负责人各1人,从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业务骨干各4人。没有专科医院的由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管主任和相关人员2人参加培训。
  2010年已参加过培训的4个项目示范区市不再参加本次培训。

  四、其他事项
  参加培训人员食宿统一安排,差旅自理,请自行前往培训地点。
  请各盟市卫生局疾控科统一组织,将参加培训人员回执于6月22日前传真至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

  联 系 人:贾士英
  联系电话:0471-4922291(传真),15049113341
  自治区卫生厅疾控处
  联 系 人:于广军
  联系电话:0471-694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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