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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区重点地区开展2008年度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3-04

发文字号

内卫疾字[2008]10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3-04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在全区重点地区开展2008年度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活动的通知

内卫疾字[2008]108号

2008年3月4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2003-2010年全国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行动计划》,根据卫生部在全国重点地区开展脊随灰质炎强化免疫活动的统一安排,决定今年2008年3月至4月,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所辖51个旗县开展脊随灰质炎强化免疫活动。为做好本次强化免疫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开展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要克服厌战、松懈麻痹思想,充分认识继续开展高质量的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是保持无脊灰状态的重要举措。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保证强化免疫接种补助经费和必要的工作经费,自治区卫生厅将对确定开展强化免疫地区给予接种补助经费支持,补助经费已在2007年中央补助内蒙古自治区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中安排。未确定开展强化免疫的旗县(市区),要对常规免疫工作薄弱和特殊人群开展脊灰疫苗的查漏补种工作。

  三、开展强化免疫地区所需疫苗由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用冷链的方式统一发往强化免疫的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保证接种质量,各地在疫苗分发、运输和接种必须保证在冷链条件下进行。

  四、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强化免疫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各盟市、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具体组织实施好强化免疫活动工作,各地可参照《2008年度全区重点地区开展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制定本盟市具体活动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五、各地要集中人力、物力保证强化免疫工作的质量。认真做好脊灰强化免疫活动社会宣传动员,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强化免疫每名目标儿童特别是流动人口的儿童都能得到免疫,严禁强化免疫活动走过场。

  六、各盟市在强化免疫活动结束后,要按照全区《方案》要求时限进行强化免疫活动资料汇总和总结工作,并将强化免疫活动报表和工作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科。

  为了解强化免疫活动开展情况,我厅届时将组织督导组对重点盟市进行督导检查。

  附件:2008年度全区重点地区开展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

  为维持我国无脊灰状态,贯彻落实《2003-2010年全国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行动计划》,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强化免疫实施方案。

  一、强化免疫范围、对象和时间
  1.强化免疫范围
  根据卫生部确定常规免疫接种、AFP监测薄弱地区和2007年麻疹高发地区、流动儿童聚集地,为今年必须开展强化免疫活动的重点地区。确定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所辖51个旗县(市区)开展强化免疫活动,未列入强化免疫的地区要对常规免疫工作薄弱的地区和特殊人群开展脊灰疫苗的查漏补种工作。
  2.强化免疫对象
  开展强化免疫地区所有0~3岁儿童,即所有于2004年1月1日至现场接种期间出生的儿童(包括新生儿),无论以往免疫接种史如何,不管其居住地与出生地,一律接种两次脊髓灰质炎疫苗,两次间隔一个月。
  3.强化免疫时间
  第一轮:2008年3月15~16日,第二轮:2008年4月15~16日。

  二、强化免疫活动组织实施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和认真组织强化免疫活动,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财政有关部门的支持,安排好必要的工作经费,自治区卫生厅将对每名适龄儿童每服苗一次补助1元,补助经费已在2007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中安排;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强化免疫活动的具体实施,要对所有参与此次活动的各级各类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在强化免疫实施之前将疫苗在储运的条件下分发、运输到各接种点,并在强化免疫过程中做好技术指导和督导工作;
  3.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宣传媒介和一切可能的方式向群众宣传开展强化免疫活动的相关知识,真正让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强化免疫活动的开展;
  4.对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地、山区、农牧区等重点地区的强化免疫活动,对上述地区强化免疫活动必须有旗县级以上疾控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5.各接种点都要按照要求对接受强化免疫的儿童进行登记,各乡镇(苏木)卫生院、接种点要保存强化免疫儿童登记名册的原始记录;
  6.工作目标:常住儿童脊髓灰质炎疫苗两次服苗率>95%;流动儿童脊髓灰质炎疫苗两次服苗率>98%。

  三、接种率评估
  1.每轮强化免疫接种完成后,要对强化免疫活动进行快速接种率评价。快速评估的重点是容易被漏种的人群和地区,如边远农牧区、流动人口聚居地区、边远山区和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常规免疫无人管理的地区等。第一次评估在2008年3月20~22日完成,第二次评估在2008年4月20~22日完成。
  2.快速接种率评价的方法和要求
  为了保证强化免疫的工作质量,要求每个旗县(市区)调查90名儿童。每个旗县(市区)在重点地区抽2个乡镇(苏木),以每个乡镇(苏木)卫生院为中心在近、中和远距离各抽查1~3个自然村,每个村入户调查约10名目标儿童,每个乡镇(苏木)累计调查30名儿童;每个县城从市场、车站调查30名目标儿童(当月5~6日不在本县的儿童也要调查,注明来源,但不计入30名儿童之内)。结果的判定以儿童家长回忆和接种点的接种记录同时符合为准。评估中发现未服疫苗儿童,要当即补服。

  四、资料汇总与报告
  各盟市按照要求将分旗县(市区)强化免疫数据资料、接种率快速评价资料于2008年4月30日以前传送至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科。
  传真:0471-5984921
  网址:yshid2005@163.com

  五、督导
  各地要组成督导小组,对重点地区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对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确保强化免疫活动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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