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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1-29

发文字号

青职安[2013]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29

颁发部门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青职安[2013]15号

2013年1月29日

各州(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驻青及省管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8号令)、《青海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属地分级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中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驻青企业、省管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由所在地州(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由所在地县(市、区、行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二、完善补充相关数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经对新旧申报系统进行了街接,但由于新旧系统申报内容及相关要求存在差别,原已完成申报的用人单位在新申报系统中体现的数据尚不完整,各地要针对新系统中的企业规模、职业卫生管理人数(专职、兼职)、统计数据的新要求等情况,督促已完成申报备案的用人单位按照新的《申报表》尽快完善相关数据。

  三、突出申报工作重点。各地在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时,要把《申报表》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作为工作重点,多措并举,确保作业场所及其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无一遗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和接触人数等数据的准确性。

  四、完善目标考核体系。省安全监管局已将职业病危害申报指数纳入全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完成申报数实施分值考核。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职业病危害申报的监督检查力度,力争2013年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加大工作力度,摸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底数,确保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60%以上(中央驻青企业、省管企业申报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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