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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列入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6-11

发文字号

粤发改价格函[2014]190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6-11

颁发部门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策性文件的通知》 (粤发改法规函[2018]4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列入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14]1909号

2014年6月11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规定,按照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我委整理了以往公布的涉及每一个药品具体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现予以取消(详见附件),请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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