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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示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严重失信企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1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18

颁发部门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示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严重失信企业的通知

2009年9月18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7]625号)及《浙江省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2008]47号)精神,省局对2008年以来我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广告发布信用情况进行了认定。其中宁波诚年药业有限公司、浙江杭康海洋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太极集团浙江东方制药有限公司三家企业近年来在省外多个媒体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和通报,同时上述企业的红鹿参片、复方海蛇胶囊、腰痛丸被多个省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了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浙江方格药业有限公司近年来在省内部分医疗机构、药店散发非法印刷品,发布麦特消牌灰树花胶囊虚假药品广告,严重误导消费者,情节严重;浙江赐富医药有限公司的赐富牌化维纤胶囊保健食品广告今年在北京、陕西等省市多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和通报。为此,依据《浙江省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第八条的规定,以上五家企业被认定为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严重失信等级,认定周期为一年。省局将向社会予以公示。

  附件:五家广告发布严重失信企业主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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