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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公安厅、监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6-09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4]8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4-06-09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桂政发[2017]4号),此文件已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公安厅、监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81号

2004年6月9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卫生厅、公安厅、监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监察厅、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4年6月4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4号)及全国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全区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全区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采供血液和原料血浆行为,使全区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非法采供血活动大幅度减少,采供血秩序明显好转,保证临床用血和原料血浆质量,有效控制艾滋病和其他血液传播疾病经采供血途径传播,保证人民群众I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的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内容。
  1.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和组织他人卖血(浆)、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
  2.严肃查处单采血浆站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集和冒名顶替采集原料血浆等违法行为。
  3.严肃查处无偿献血中的冒名顶替等违法行为。
  4.严肃查处采供血机构不按规定进行身份识别、不按标准进行健康体检、输血前不按规定项目进行血液检验、不使用全区规定的检验试剂和一次性耗材等违法违规行为。
  5.严肃查处医疗机构非法自采自供血液行为,或在应急用血情况下不执行报告制度,以及输血前不按规定项目进行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
  6.加大对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所使用的采输血器材的采购、使用、回收、处置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
  7.加强对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惩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的行为。
  8.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加快采供血机构“WHO血站质量管理项目(QMP)”建设,建立健全全区血液质量管理体制。
  (二)重点对象。全区采供血机构、二级以上医院、私营医院、边远乡镇卫生院和涉外医疗机构,区内血液制品生产厂家、采输血和输液器材生产经营企业。
  (三)重点地区。曾经出现过非法采供血的地区,艾滋病疫情高发区。

  三、工作措施
  (一)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采供血机构采供血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查处单采血浆站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集原料血浆的行为;查处采供血机构与违法组织他人卖血者串通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和原料血浆的行为;查处不使用《供血浆证》及伪造、涂改《供血浆证》等违法行为;查处采供血机构不按规定进行身份识别、不按标准进行健康体检、不按规定项目进行血液检验、不使用全区规定的检验试剂和一次性耗材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非法自采自供血液行为,或在应急用血情况下不执行报告制度,以及输血前不按规定项目进行血液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使用后的一次性采输血、输液器材处理和销毁情况,依法处理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人员,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查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等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区内采输血、输液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会同卫生部门加强对采供血、输血器材的采购、使用、回收、处置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人员予以严厉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由公安机关牵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和组织他人卖血(浆)、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和非法经营医疗器械,特别是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
  (四)由监察机关会同卫生行政主管等部门,对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在义务献血中组织外单位或社会人员冒名顶替献血的行为予以查处,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力、采供血机构秩序混乱、非法采供血问题严重、专项整治工作不落实的地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

  四、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第一阶段(2004年6月30日前)为自查阶段。各市要根据自治区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和职责,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本辖区内开展拉网式自查工作。6月20日前完成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自查工作;6月20至30日对自查不认真和在自查中发现问题比较多的地区和单位进行补查。
  (二)第二阶段(2004年7月至10月)为整改阶段。7月lO日前,各市要将本市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自查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自治区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有关部门将分别派出督查组到各地进行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8月至10月,各市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整改,并提出标本兼治的解决措施,建立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长效机制,促使血液监督管理工作更加高效、安全。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督查组,对重点地区和整改不彻底的单位进行抽查。
  (三)第三阶段(2004年11月)为总结验收阶段。自查和整改结束后,各市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于11月30日前将总结材料报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汇总后通报全区。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民心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切实抓紧、抓细、抓实。
  (二)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自治区成立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也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
  (三)分工协作,明确责任。在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工作部署和安排,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
  (四)突出重点,狠抓严打。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在深入排查的基础上,明确工作重点,联合有关部门集中整治。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在组织全区采供血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着关血液管理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年)》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年)》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广大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和抵御、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对非法采供血行为进行曝光,形成高压严打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建立举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认真处理各种举报投诉,充分发动群众参与专项整治工作。
  (七)建立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各市每半月要向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全区情况后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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