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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08-02-28

发文字号

粤卫函[2008]1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2-28

颁发部门

广东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卫函[2008]119号

2008年2月28日

肇庆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肇卫字[2008]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卫生许可和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2007]190号)文件精神,仅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粮谷(米、面)、水果、蔬菜、禽畜生肉、禽蛋、水产品等农产品,以及经简单加工的非直接入口的农产品半成品的,不需办理卫生许可。

  二、从事酒吧、茶艺经营同时兼营定型包装食品零售的,应分别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

  三、餐饮经营单位另设专柜对外开展酒类、饮料等定型包装食品销售业务的,应增加食品经营项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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