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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中秋节和国庆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9-2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09-20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中秋节和国庆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2012年9月20日

  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控中心:

  中秋节和国庆节(以下简称“两节”)即将到来,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秋节和国庆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12]1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今年恰逢“两节”重合,形成8天节日长假,切实做好“两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意义十分重大。各有关厅直单位和各市(地)卫生系统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迅速行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同志要具体组织实施。根据所承担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强化舆情监测和预警,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加强餐饮具消毒单位的监管。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有力促进全年重点工作的开展和重点任务的落实。充分发挥卫生系统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技术支撑作用。

  二、突出重点,加大监测检测工作力度
  在节日期间,要按照《2012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黑龙江省实施方案》要求,抓紧落实任务,突出重点品种和区域,特别要加大对月饼、食用油、肉类、蔬菜、水产品等品种的监测,切实加大监测检测力度和强化舆情监测,收集各类食品安全隐患信息,及时向省卫生厅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托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和报告体系,及时将发现的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病例或疑似病例相关信息,逐级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同时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做好食源性疾病的溯源分析。

  三、广泛宣传,切实增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充分利用“两节”的有利时机,配合当地政府,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反应涉及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问题信息,要及时组织核查处理。围绕贯彻《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把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引向深入。

  四、切实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卫生部门要严格执行节假日期间24小时值班和领导代班制度,严格落实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准确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提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准备工作,要协调、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引起健康危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估工作。
  请各地市于9月21日16时向我厅报送主管领导、具体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电话、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省卫生厅食品安全处电话:0451-85985926(传真)、85985929(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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