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市级卫生先进单位(镇、村)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政发[2018]5号
2018年2月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市级卫生先进单位(镇、村)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市级卫生先进单位(镇、村)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卫生镇(办)、卫生村(社区)的创建、命名和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根据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卫生镇(办)、卫生村(社区),是市爱卫会授予爱国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环境卫生整洁优美、干群素质不断提升、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镇(办)、村(社区)的一种荣誉称号。
第三条 各县区政府应当积极组织本辖区内各单位、镇(办)、村(社区)开展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
第二章 标准
第四条 市级卫生先进单位标准:
(一)组织管理
1.贯彻落实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单位有分管领导负责爱国卫生工作。创建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用于卫生设施建设和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的经费。
2.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实行门前“三包两禁止”、周末卫生日、卫生义务劳动和检查评比等卫生制度。
3.积极参与上级和社区组织开展的“爱国卫生月”、病媒生物防制等爱国卫生活动。
(二)健康教育
1.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职工掌握基本卫生知识,卫生行为良好。结合行业特点编印健康教育资料,有固定健康教育专栏或宣传设施,定期更换内容。
2.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健全,防护设施完善,职工定期体检,有健康档案。
3.积极开展控烟活动,单位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有禁烟标志,无烟具、烟蒂,各项控烟措施落实到位。
(三)环境卫生
1.单位门前“三包两禁止”责任落实,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合理绿化、美化,车辆停放有序,设施摆放整齐,无乱搭乱挂、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2.室内窗明几净,门厅、走廊、楼梯、办公室等地面干净整洁,办公设施摆放整齐。
3.卫生保洁设施齐全,公用设施卫生清洁,公共厕所为无害化卫生厕所。有专(兼)职卫生保洁人员,卫生保洁及时、到位,垃圾定点密闭收集,日产日清。
(四)食品安全
1.单位近3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堂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操作区域悬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验收记录,索证索票制度落实到位,并留存有相关资料。
2.食品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健康管理档案齐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个人卫生良好。
3.单位食品安全卫生符合
《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堂内外环境卫生整洁,食品加工、储存、陈列、消毒、保洁、冷藏等设施设备齐全,防鼠、防蝇、防蚊等设施齐备。
(五)病媒生物防制
1.单位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防鼠、防蚊、防蝇等设施齐全有效。
2.积极开展蚊、蝇、蟑螂、老鼠消杀灭活动,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用药规范,购药及监测资料齐全。
3.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
第五条 学校、医院、车站、工厂、酒店、宾馆、幼儿园、商店、超市、食品加工企业等窗口和特殊行业单位除具备本办法
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本行业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具体检查考核细则由市爱卫办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级卫生镇(办)标准:
(一)组织管理
1.镇(办)政府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将创建市级卫生镇(办)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有领导、有机构、有专职人员,有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和病媒生物防制、健康教育专项经费。
2.创建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定期组织所辖社区、村、单位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50%的村(社区)已创建成为县级以上卫生村(社区)。
(二)健康教育
1.镇各类公共场所设立健康教育宣传平台,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卫生知识宣传,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2.镇卫生院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普及基本健康知识,每季度更新一次内容。中小学校依据《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规范开展健康教育课,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
3.辖区内连续3年无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三)环境卫生
1.镇(办)政府所在地道路路面硬化平整,路灯明亮,绿化、美化;污水排放设施完善,排水畅通,道路、渠沟无淤积污水污物。
2.镇(办)政府所在地环卫设施满足需要,布局合理,设置有固定果皮箱、垃圾收集点等,配有专业保洁人员,做到日产日清,定点填埋。公厕数量足,干净卫生,有专人保洁;镇机关、单位、医院、学校为无害化卫生公厕。全镇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达60%以上。
3.临街房屋建筑立面整洁,沿街单位、商铺、住户实行门前卫生责任制,区域环境干净卫生,无“三堆六乱”(柴堆、粪堆、土堆,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占道经营、马路市场现象。制定了禽畜圈养制度。
4.单位环境干净卫生,车辆摆放整齐,垃圾、污水按规范收集处理。居民户庭院整洁,无乱倒垃圾、乱泼污水、随地便溺、放养家禽家畜现象。居民居住区无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
(四)食品安全和生活饮用水卫生
1.镇(办)水厂(站)卫生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水源地防护和出厂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出厂水定期检测记录齐全。近3年内未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
2.食品生产、经营者证照齐全、有效,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严格落实原材料采购索证、验收、登记制度;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五病”调离率达100%。 连续3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3.集贸市场有基本卫生设施,有专人清扫保洁和监督管理,场地干净整洁,秩序良好;市场内定点定位,划行归市,物品摆放整齐。
(五)病媒生物防制
1.每年组织开展两次以上病媒生物集中消杀活动,开展孳生地治理,工作有记录、有监测。
2.镇域范围内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不使用国家禁用消杀药物。
第七条 市级卫生村(社区)标准:
(一)组织管理
1.村(局)委会有爱国卫生管理组织,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村发展规划,创建卫生村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
2.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制定了村民卫生公约,并在公共场所张贴公布;公共卫生区域有清扫保洁人员,定期开展卫生户评比活动。
(二)环境卫生
1.村容村貌整洁,道路平整、硬化,村内主要道路绿化、净化、亮化、美化,无“三堆”现象;排水沟渠畅通,无明沟排污设置;有固定密闭垃圾收集点,定时清理,规范收集处理;公共卫生区域有保洁人员清扫,无露天暴露垃圾。
2.村民庭院、居室、厨房整洁卫生,畜禽圈养,圈舍清洁;无严重工业污染,生态环境良好。
3.农户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60%以上,村委会、学校公厕建成无害化卫生厕所,干净卫生,无蝇蛆,无臭味。
(三)卫生保障
1.村(社区)卫生室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防病知识宣传,村民具备一定的健康知识知晓率、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
2.村卫生室医疗用房、设施设备、人员配置符合要求,村医有合法执业资格,能够承担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任务。儿童计划免疫管理规范,疫苗接种符合规范要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95%以上。近3年未发生传染病暴发疫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管理制度,完善饮用水源保护措施,自来水或其他安全饮用水入户率达80%以上,饮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定期组织村民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集中开展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孳生地治理和消杀活动,不使用国家禁用消杀药品。
第三章 申报
第八条 创建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卫生镇(办)、卫生村(社区)实行自愿申报,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三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三年内未发生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三)申报单位、镇、村属地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未发生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事件和被媒体曝光的环境污染事件;
(四)申报市级卫生先进单位、镇(办)、村(社区)的,应当已获得县级卫生先进单位、卫生镇(办)、卫生村(社区)命名一年以上。
第九条 申报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卫生镇、卫生村的,应在市、县区爱卫会的指导下,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考核、申报的方式进行。市级单位由市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爱卫会推荐;县区单位及镇(办)、村(社区)由所在县区爱卫办初审,经县区政府同意后向市爱卫会推荐上报。每年申报时间截止7月底,超过规定时间申报的,市爱卫会当年不予安排考核验收。
第十条 申报推荐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管部门或所在县区爱卫办推荐报告;
(二)申报单位、镇(办)、村(社区)申请报告和申报表;
(三)申报单位、镇(办)、村(社区)基本情况、创建工作规划或计划和工作汇报。
第四章 考核和命名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底前,市爱卫办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二条 对通过考核验收的申报单位,在商洛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商洛日报》向社会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
第十三条 市爱卫办将符合标准的申报单位报市爱卫会审定后予以命名。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卫生镇(办)、卫生村(社区)应加强卫生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巩固创建成果,保持先进荣誉,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五条 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卫生镇(办)、卫生村(社区)应在本单位、镇(办)、村(社区)适当位置悬挂“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市级卫生镇”“市级卫生村”标牌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卫生镇(办)、卫生村(社区)实行动态分级管理。市爱卫会每3年对卫生先进单位进行一次复核,复核合格的,保留其荣誉称号;复核不合格的,由市爱会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各县区爱卫会每年应对本辖区内的市级卫生先进单位、镇(办)、村(社区)开展一次检查,督促其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卫生镇(办)、卫生村(社区)称号:
(一)卫生水平下降,脏、乱、差现象回潮,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二)卫生出现严重滑坡的;
(三)发生重大疫情、中毒事件等危害群众生命健康的;
(四)原单位、镇(办)、村(社区)撤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