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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市级卫生先进单位(镇、村)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2-02

发文字号

商政发[2018]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商洛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3-01

颁发部门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市级卫生先进单位(镇、村)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政发[2018]5号

2018年2月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市级卫生先进单位(镇、村)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市级卫生先进单位(镇、村)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卫生镇(办)、卫生村(社区)的创建、命名和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根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卫生镇(办)、卫生村(社区),是市爱卫会授予爱国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环境卫生整洁优美、干群素质不断提升、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镇(办)、村(社区)的一种荣誉称号。

  第三条 各县区政府应当积极组织本辖区内各单位、镇(办)、村(社区)开展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

  第二章 标准

  第四条 市级卫生先进单位标准:
  (一)组织管理
  1.贯彻落实《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单位有分管领导负责爱国卫生工作。创建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用于卫生设施建设和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的经费。
  2.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实行门前“三包两禁止”、周末卫生日、卫生义务劳动和检查评比等卫生制度。
  3.积极参与上级和社区组织开展的“爱国卫生月”、病媒生物防制等爱国卫生活动。
  (二)健康教育
  1.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职工掌握基本卫生知识,卫生行为良好。结合行业特点编印健康教育资料,有固定健康教育专栏或宣传设施,定期更换内容。
  2.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健全,防护设施完善,职工定期体检,有健康档案。
  3.积极开展控烟活动,单位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有禁烟标志,无烟具、烟蒂,各项控烟措施落实到位。
  (三)环境卫生
  1.单位门前“三包两禁止”责任落实,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合理绿化、美化,车辆停放有序,设施摆放整齐,无乱搭乱挂、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2.室内窗明几净,门厅、走廊、楼梯、办公室等地面干净整洁,办公设施摆放整齐。
  3.卫生保洁设施齐全,公用设施卫生清洁,公共厕所为无害化卫生厕所。有专(兼)职卫生保洁人员,卫生保洁及时、到位,垃圾定点密闭收集,日产日清。
  (四)食品安全
  1.单位近3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堂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操作区域悬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验收记录,索证索票制度落实到位,并留存有相关资料。
  2.食品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健康管理档案齐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个人卫生良好。
  3.单位食品安全卫生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堂内外环境卫生整洁,食品加工、储存、陈列、消毒、保洁、冷藏等设施设备齐全,防鼠、防蝇、防蚊等设施齐备。
  (五)病媒生物防制
  1.单位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防鼠、防蚊、防蝇等设施齐全有效。
  2.积极开展蚊、蝇、蟑螂、老鼠消杀灭活动,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用药规范,购药及监测资料齐全。
  3.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

  第五条 学校、医院、车站、工厂、酒店、宾馆、幼儿园、商店、超市、食品加工企业等窗口和特殊行业单位除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本行业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具体检查考核细则由市爱卫办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级卫生镇(办)标准:
  (一)组织管理
  1.镇(办)政府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将创建市级卫生镇(办)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有领导、有机构、有专职人员,有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和病媒生物防制、健康教育专项经费。
  2.创建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定期组织所辖社区、村、单位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50%的村(社区)已创建成为县级以上卫生村(社区)。
  (二)健康教育
  1.镇各类公共场所设立健康教育宣传平台,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卫生知识宣传,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2.镇卫生院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普及基本健康知识,每季度更新一次内容。中小学校依据《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规范开展健康教育课,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
  3.辖区内连续3年无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三)环境卫生
  1.镇(办)政府所在地道路路面硬化平整,路灯明亮,绿化、美化;污水排放设施完善,排水畅通,道路、渠沟无淤积污水污物。
  2.镇(办)政府所在地环卫设施满足需要,布局合理,设置有固定果皮箱、垃圾收集点等,配有专业保洁人员,做到日产日清,定点填埋。公厕数量足,干净卫生,有专人保洁;镇机关、单位、医院、学校为无害化卫生公厕。全镇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达60%以上。
  3.临街房屋建筑立面整洁,沿街单位、商铺、住户实行门前卫生责任制,区域环境干净卫生,无“三堆六乱”(柴堆、粪堆、土堆,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占道经营、马路市场现象。制定了禽畜圈养制度。
  4.单位环境干净卫生,车辆摆放整齐,垃圾、污水按规范收集处理。居民户庭院整洁,无乱倒垃圾、乱泼污水、随地便溺、放养家禽家畜现象。居民居住区无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
  (四)食品安全和生活饮用水卫生
  1.镇(办)水厂(站)卫生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水源地防护和出厂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出厂水定期检测记录齐全。近3年内未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
  2.食品生产、经营者证照齐全、有效,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严格落实原材料采购索证、验收、登记制度;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五病”调离率达100%。 连续3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3.集贸市场有基本卫生设施,有专人清扫保洁和监督管理,场地干净整洁,秩序良好;市场内定点定位,划行归市,物品摆放整齐。
  (五)病媒生物防制
  1.每年组织开展两次以上病媒生物集中消杀活动,开展孳生地治理,工作有记录、有监测。
  2.镇域范围内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不使用国家禁用消杀药物。

  第七条 市级卫生村(社区)标准:
  (一)组织管理
  1.村(局)委会有爱国卫生管理组织,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村发展规划,创建卫生村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
  2.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制定了村民卫生公约,并在公共场所张贴公布;公共卫生区域有清扫保洁人员,定期开展卫生户评比活动。
  (二)环境卫生
  1.村容村貌整洁,道路平整、硬化,村内主要道路绿化、净化、亮化、美化,无“三堆”现象;排水沟渠畅通,无明沟排污设置;有固定密闭垃圾收集点,定时清理,规范收集处理;公共卫生区域有保洁人员清扫,无露天暴露垃圾。
  2.村民庭院、居室、厨房整洁卫生,畜禽圈养,圈舍清洁;无严重工业污染,生态环境良好。
  3.农户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60%以上,村委会、学校公厕建成无害化卫生厕所,干净卫生,无蝇蛆,无臭味。
  (三)卫生保障
  1.村(社区)卫生室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防病知识宣传,村民具备一定的健康知识知晓率、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
  2.村卫生室医疗用房、设施设备、人员配置符合要求,村医有合法执业资格,能够承担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任务。儿童计划免疫管理规范,疫苗接种符合规范要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95%以上。近3年未发生传染病暴发疫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管理制度,完善饮用水源保护措施,自来水或其他安全饮用水入户率达80%以上,饮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定期组织村民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集中开展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孳生地治理和消杀活动,不使用国家禁用消杀药品。

  第三章 申报

  第八条 创建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卫生镇(办)、卫生村(社区)实行自愿申报,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三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三年内未发生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三)申报单位、镇、村属地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未发生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事件和被媒体曝光的环境污染事件;
  (四)申报市级卫生先进单位、镇(办)、村(社区)的,应当已获得县级卫生先进单位、卫生镇(办)、卫生村(社区)命名一年以上。

  第九条 申报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卫生镇、卫生村的,应在市、县区爱卫会的指导下,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考核、申报的方式进行。市级单位由市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爱卫会推荐;县区单位及镇(办)、村(社区)由所在县区爱卫办初审,经县区政府同意后向市爱卫会推荐上报。每年申报时间截止7月底,超过规定时间申报的,市爱卫会当年不予安排考核验收。

  第十条 申报推荐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管部门或所在县区爱卫办推荐报告;
  (二)申报单位、镇(办)、村(社区)申请报告和申报表;
  (三)申报单位、镇(办)、村(社区)基本情况、创建工作规划或计划和工作汇报。

  第四章 考核和命名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底前,市爱卫办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二条 对通过考核验收的申报单位,在商洛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商洛日报》向社会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

  第十三条 市爱卫办将符合标准的申报单位报市爱卫会审定后予以命名。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卫生镇(办)、卫生村(社区)应加强卫生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巩固创建成果,保持先进荣誉,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五条 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卫生镇(办)、卫生村(社区)应在本单位、镇(办)、村(社区)适当位置悬挂“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市级卫生镇”“市级卫生村”标牌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卫生镇(办)、卫生村(社区)实行动态分级管理。市爱卫会每3年对卫生先进单位进行一次复核,复核合格的,保留其荣誉称号;复核不合格的,由市爱会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各县区爱卫会每年应对本辖区内的市级卫生先进单位、镇(办)、村(社区)开展一次检查,督促其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卫生镇(办)、卫生村(社区)称号:
  (一)卫生水平下降,脏、乱、差现象回潮,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二)卫生出现严重滑坡的;
  (三)发生重大疫情、中毒事件等危害群众生命健康的;
  (四)原单位、镇(办)、村(社区)撤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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