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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2-3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汕头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2-31

颁发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5年12月31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314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社部门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以下简称“两定资格审查”)。取消两定资格审查项目后,按分级管理原则,社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服务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二、市人社部门将进一步修订完善定点医药机构的准入申请条件和评估规则。在新办法出台前,符合《印发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汕人社[2014]1号)、《印发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汕人社[2013]451号)文件有关规定条件的医药机构,可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统筹考虑医药服务资源配置、服务能力和特色、医疗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参保人员就医意向等因素,评估是否签订服务协议。双方协商签订的服务协议,应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三、2016年1月1日前已取得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药机构,按本通知要求由社保经办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四、社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服务协议期满不再续签,或因故提前终止服务协议的,相关医药机构不再作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药服务机构。

  五、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省人社厅粤人社函[2015]3142号文件要求,制订协议定点医药机构的申请流程,完善与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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