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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床应用能力评估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4-20

发文字号

沪卫计医政[2016]0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4-20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临床应用能力评估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沪卫计医政[2016]021号

2016年4月20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医学会、市口腔医学会、市临床检验中心: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计医政[2016]10号),本市已取消第三类、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并实施备案管理。医疗机构向核发本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时提交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报告须由具备临床应用能力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为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经我委组织专家研究论证,确定以下单位具备开展临床应用能力评估资质:

  1.上海市医学会;

  2.上海市口腔医学会;

  3.上海市临床检验中心。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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