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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终期考核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3-1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3-13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地方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终期考核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5年3月13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地病办,各地(州、市)卫生局、地病办,自治区防治地方病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今年是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收官之年。为切实做好自治区“十二五”规划终期考核评估自评自查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终期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3号)精神,自治区防治地方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自治区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终期考核评估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我区《关于开展全区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终期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新卫办发[2015]8号)要求,按规定时间完成以地(州、市)为单位的“十二五”规划终期考核评估自评自查工作。

  自治区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终期考核评估工作方案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新政办发[2013]43号,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精神,结合《关于开展全区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终期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新卫办发[2015]8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区“十二五”规划终期考核评估自评自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目的
  评价我区各地(州、市)、县(市、区)完成“十二五”规划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为制订我区地方病防治“十三五”规划提供依据。

  二、考评内容
  (一)组织管理和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1.组织领导与防治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目标情况,在组织领导、部门配合、经费保障和专业队伍建设等方面进展情况,填写表格(详见附件1中表1)。
  2.部门职责。按照“十二五”规划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履职尽责、密切配合,为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所采取的政策措施情况,填写表格(详见附件1中表2)。
  (二)防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1.碘缺乏病。掌握我区各地(州、市)、县(市、区)消除碘缺乏病情况,填写表格(详见附件1中表3-1)。
  2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掌握我区病区范围、病区改水村数和降氟、降砷改水工程使用管理情况,填写表格(详见附件1中表3-2、3)。
  3.饮茶型地方性氟中毒。掌握我区病区范围、病情现状及低氟砖茶推广应用情况,填写表格(详见附件1中表3-4)。
  4.防治经费投入。掌握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在地方病防治工作中的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填写表格(详见附件1中表3-5)。

  三、考评工作步骤及时间进度
  (一)县级自查
  根据“十二五”规划目标,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各县(市、区)防治地方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病区的防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自查,自查内容按照《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办法》(国卫疾控发[2014]79号)中各病种“评价内容”执行,自查后填写附件1,并形成自查报告,于4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和报表等材料报送地(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二)地(州、市)级考评
  地(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考评组对本辖区县(市、区)评估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每个县抽取2个乡,每个乡抽取2个村进行考评,形成地(州、市)级考评报告。考评报告与所辖各县(市、区)的自查报表汇总表于5月25日之前报送自治区防治地方病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疾控中心地方病防治科,同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
  (三)自治区级考评
  自治区将于6月对各地(州、市)开展抽查考评工作,并按照每地(州、市)取2个县,每县(市、区)抽取2个乡,每乡抽取2个村进行考评,在完成自治区级考评后,形成整体报告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及自治区防治地方病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防治地方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本次考核评估复核工作。
  (二)各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参照本方案要求,负责本地自评自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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