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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保健食品GMP审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9-19

发文字号

穗食药监健[2005]36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9-19

颁发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申请保健食品GMP审查的通知

穗食药监健[2005]364号

2005年9月19日

  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GMP审查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健[2005]146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健食品GMP审查(以下简称GMP审查)参照药品GMP认证的模式,实行“先许可,后GMP审查”。新申办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先按照保健食品GMP的标准取得《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然后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组织生产,于取得许可证后三个月内申请GMP审查。凡已取得卫生许可证,尚未通过GMP审查的企业,须于2005年12月31前申请GMP审查。

  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通过GMP审查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核发保健食品GMP证书。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未通过GMP审查的企业,其卫生许可证不得予以年审复核、换证;不得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不得作为注册保健食品的样品试制现场;不得受让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定期公布已通过GMP审查的企业名单,并组织对已通过GMP审查一年以上的企业进行追踪检查。

  四、已通过GMP审查的企业更改生产条件或用途的,必须按改建、扩建的生产企业许可事项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未经许可的,不得擅自更改。

  五、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来进行生产,加强自查自纠工作,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

  六、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申请GMP审查、复查时,应同时递交一份申请资料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七、有关GMP审查的办事指南和申请表格可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公众网站上查阅和下载,网址:www.gdda.gov.cn。

  (联系人:宋诚燕,联系电话:813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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