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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洪涝灾害疾病防治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7-29

发文字号

黑中医函[2016]5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7-29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洪涝灾害疾病防治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通知

黑中医函[2016]57号

2016年7月29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直(管)中医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洪涝灾害疾病防治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6]1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灾减灾医疗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迅速在各级医疗机构中广泛开展中医药防治方案的学习和培训。二级以上(含二级)中医医院,特别是承担抢险救灾任务的医疗救护队的人员要作为强化培训的重点,要求熟练掌握中医药防治方案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方法,提高中医药防治能力,确保灾情发生后,中医药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各地区、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防灾救灾方案,统筹安排中医药参与防灾减灾医疗工作。承担抢险救灾任务的医疗救护队中要选派一定数量的中医药人员参加,并按照中医药防治方案中所需药品、器材做好储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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