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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6-1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呼和浩特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6-12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呼和浩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通知

2017年6月12日

各旗县区卫生计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2017年呼和浩特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呼卫计字[2017]211号)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及早发现识别潜在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确保我市在大庆期间有一个卫生、健康的环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机制
  (一)各旗县区卫生计生局要认真学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内容,承担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职能,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保证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有序、扎实开展。
  (二)各旗县区卫生计生局要明确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职责,要求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制定本部门的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二、切实依法做好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
  (一)各旗县区卫生计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方案》要求,做好食源性疾病报告和通报工作的组织管理。
  (二)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专人每日审核分析辖区内的监测信息,发现潜在的聚集性病例和暴发事件要及时向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卫生计生局报告并承担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经核实发现,暴发事件发生在本市其他县区,应及时通报发生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报告工作,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进行食源性疾病监测技术培训及指导。
  (三)承担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的哨点医院要及时、准确报送监测信息,发现可疑聚集性病例和暴发事件及时向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卫生计生局报告。

  三、提高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一)各旗县区卫生计生局负责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监督、指导、培训、考核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辖区内医疗机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报告能力与食源性疾病暴发的早期识别能力,开展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培训,加强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能力建设。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的要求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及时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四、关于变更呼和浩特市蒙中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管理权限的问题
  根据《方案》要求,呼和浩特市蒙中医院是呼和浩特市25家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哨点医院之一。鉴于2017年呼和浩特市蒙中医院已由原址整体搬迁到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路与包头东街交汇口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呼和浩特市蒙中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管理权限由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卫生计生局变更为由赛罕区卫生计生局。此后,凡搬迁、变更的哨点医院的管理权限均按照最新行政区域范围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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