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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有关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4-07

发文字号

冀卫办规划函[2015]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4-07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河北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有关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通知

冀卫办规划函[2015]18号

2015年4月7日

各有关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关于下达2011-2015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卫规财发[2011]89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182号)和《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2015年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冀卫规财[2012]14号)的规定,经评审论证,同意 等有关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其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采购设备的有效期为2年,其余有效期为1年。具体配置医疗机构和乙类设备的清单见附件。

  请通知相关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阶梯配置政策,并按照《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冀卫规财[2008]27号)、《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冀卫规财[2008]79号)要求,办理集中采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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