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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训干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24

发文字号

内卫人字[2011]62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24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训干部的通知

内卫人字[2011]627号

2011年6月24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适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提高卫生系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有针对性地培养和锻炼中青年干部,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卫生行政管理能力。经研究决定,自治区卫生厅拟从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分期分批抽调干部到卫生厅机关相关处室培训、学习、锻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训数量及方式
  根据自治区卫生厅机关相关处室用人需求,各盟市卫生局人事科推荐3名拟调训人选,由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处从中选取12人,安排到卫生厅机关相关处室学习、锻炼。在调训期间,被选调人员要自觉遵守厅机关工作制度,接受所在处室领导,承担处室工作。调训结束后,调训人员所在处室应将其在选调期间的表现,报送卫生厅人事处。卫生厅人事处要将调训人员在选调期间的表现,以正式的考核形式反馈给当地卫生局人事部门。每年选调一批。

  二、 调训条件
  所选调训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维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积极主动,作风扎实正派;
  3.有较好的文字基础,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一定的政策理论和业务管理能力;
  4.为选调工作单位的业务骨干和具有培养前途的后备干部;
  5.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
  6.为各单位正式在编干部。

  三、调训期限
  干部调训期限为一年,调训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

  四、调训干部的管理
  干部在自治区卫生厅调训期间,保留原任职务,与原工作单位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各项待遇不变。调训干部的工资、奖金、福利、医疗费用及往返路费由原单位负责。调训干部在自治区卫生厅调训期间,住宿及伙食安排由卫生厅机关事务中心负责。调训期间请销假由所在处室报卫生厅人事处备案,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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