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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15

发文字号

衡政办[2011]2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衡水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15

颁发部门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衡政办[2011]28号

2011年7月1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省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冀机编办[2011]2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和《河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划。
  本规划旨在阐明2011年-2015年期间我市在职业病防治领域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动员社会共同参与,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我市职业病防治现状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重点职业危害专项整治,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逐步增强,大中型企业职业卫生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但是,当前职业病防治形势仍然不容乐观,我市经济结构中加工型产业所占比重较大,冶金、建材、化工、轻工、陶瓷、医药、纺织、玻璃钢制造、机械制造等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职业病危害;许多中小企业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恶劣,劳动者缺乏必要的职业病防护,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问题。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用人单位责任不落实。一些用人单位没有真正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不足,对劳动者健康重视不够,防治主体责任没有落实。二是政府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地方没有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关系,职业病防治未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监管机构不健全,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够,没有形成合力。部分地方和部门监管措施不到位,执法不够严格,对违法行为处理不力。三是防治工作基础比较薄弱。许多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工艺落后,设施、设备简陋,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低,投入不足。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够完善,信息网络不健全,职业病预防、控制技术急需提高,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应急救援能力有待加强。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广泛应用,新的职业危害风险以及职业病不断出现,职业病防治工作将面临新的挑战。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落实用人单位责任,加强政府领导,强化行政监管,依靠科技进步,立足市情,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显著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基本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分项指标
  1、全市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平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08年下降20%;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如铅、锰、苯中毒等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年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
  4、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70%以上。
  5、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6、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7、依托现有的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社区、乡镇;化学中毒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8、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前期预防,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卫生审查制度,依法将其纳入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
  (二)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强化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设立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2、认真落实预防、控制措施。用人单位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3、加强职业健康管理。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
  4、做好职业病人救治。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保障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5、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6、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在企业生产产品成本核算中按单位产量确定适当的职业病防治经费,主要用于职工健康教育、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监测等工作支出。
  (三)突出抓好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尘肺病防治。以防治矽肺、石棉肺、铸工尘肺、水泥尘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开展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病规律调查研究。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水泥厂、小冶金厂、小陶瓷厂等。
  2、重大职业中毒防治。实施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行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开展职业中毒发病规律、健康损害机理、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技术研究。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治理工程,开展危害控制试点,研究放射性职业病发病机理及关键防治技术和措施,降低因放射线造成的放射性疾病发病率。加强对核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四)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1、开展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开展对尘肺、石棉肺、铅中毒、苯中毒、锰中毒、汞中毒、职业性肿瘤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的监测,研究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和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及时掌握重大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
  2、健全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明确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加强专业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配备必要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执法取证和交通工具,改善工作条件,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管能力和水平。
  3、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综合医院的技术优势,使通过资质认证的综合医院尽快承担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职业病防治网络。加强化学中毒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4、加强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培养。制定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培养规划,分级、分类培训职业病防治专业人员,提高职业病预防控制、监督管理、职业病诊疗能力。
  5、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信息采集标准和信息管理规范,依托已有信息传输网络或电子政务网络,及时收集、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职业病防治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规范管理。
  (五)推广应用职业病防治科研成果
  以尘肺病、职业中毒、职业性肿瘤的预防控制关键技术为突破口,以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声、防振动等防护技术为重点,加强粉尘、放射性物质、毒物、物理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防护和应急救援技术的研究及开发应用。
  (六)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体系和网络。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范围,列为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七)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健全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险待遇和标准。进一步探索工伤预防在职业病控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开展患职业病职工的康复工作,逐步完善适合我市情况的职业病预防、补偿和康复制度。
  建立职业病防治基金,用于没有单位承担责任的、或责任单位没有履行义务能力的职业病人的救助,资助中小型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工艺革新、改善作业环境、减少职业危害。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市政府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统一规划、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安监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编办、科技局等有关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卫生局为召集单位,定期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本规划实施的督导检查和评价工作。各级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统一组织、协调本级相关部门和组织,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二)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形成职业病防治监管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2、卫生部门负责会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参与对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参与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出台产业政策体现职业病防治的要求。加强企业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的管理,从源头上把好职业病防治的关口。凡未经过安监部门审核、验收的或审核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立项或投产。
  4、总工会负责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按政策规定做好职业病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
  6、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给予重点救助。
  7、财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职业病防治经费的投入,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8、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9、科技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和成果推广的管理。
  10、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涉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工作。
  (三)加大监管力度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要建立和完善监督执法责任制,做到执法主体到位、目标责任到位、保障措施到位、工作落实到位。要针对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措施
  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的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各县市区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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