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实施省际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卫医字[2009]1020号
2009年11月16日
各盟市卫生局:
为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关于东西部地区医院省际对口支援工作,落实北京市对口支援我区旗县医院工作任务,有效提高我区旗县医院整体服务和管理水平,自治区卫生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实施省际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实施省际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方案
按照卫生部关于东西部地区医院省际对口支援工作部署,北京市卫生局组织其辖区内的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内蒙古自治区部分旗县医院,为认真落实对口支援工作任务,切实提高我区旗县医院的医疗服务整体水平和管理水平,依据《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东西部地区医院省际对口支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管理工作,提高旗县医院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减轻群众经济负担。
二、项目目标
通过实施医院省际对口支援工作,帮助受援医院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改善和加强管理。通过3年对口支援,争取受援县级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医院的医疗水平,并持续改进和提高。
三、项目时间
京蒙医院省际对口支援项目工作于2009年9月13日启动,2012年9月13日结束。
四、组织实施
(一)签订协议。北京市卫生局与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签订《省际对口支援项目协议书》,各支援医院与受援医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签订《医院间对口支援协议书》。
(二)成立组织。自治区卫生厅“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办公室负责受援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受援医院成立专门机构或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三)确定对口支援关系。自治区卫生厅与北京市卫生局协商研究,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对口支援关系(具体见附件):
1.支援医院以北京市的23所三级综合医院为主,部分三级专科医院或三级综合医院中的重点专科为辅。
2.以受援医院的地域分布、医院规模、服务人口、医疗工作量为主要参考指标。原则上由综合实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各对口支援1所服务人口多、医疗工作量大的旗县医院和1所距离相对较近、规模较小的旗县医院,以便支援医院动态合理的调配支援力量。其他三级综合医院原则上只支援1所规模中等的旗县医院。
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受援旗县医院的实际需求和支援医院的技术能力,个别专业的支援工作由北京市卫生局组织三级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内重点专科予以援助。
五、项目内容
(一)支援医院按照受援旗县医院要求,每年派出两批由高年资住院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的医疗队,驻守受援医院开展临床诊疗、教学培训、重点学科建设等技术援助活动;
(二)根据受援地区需求,支援医院不定期派出专家到受援医院进行专题讲座、教学查房、手术示教、危重病例抢救等;
(三)与受援旗县医院建立疑难重症会诊、转诊绿色通道,免费接收受援医院医务人员到支援医院接受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或进修学习;
(四)按照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的规定,帮助受援医院开展适宜技术和新技术、新业务,结合实际拓展服务范围。
(五)支援人员派驻期间由受援医院统一管理,并参与受援医院的相关业务和管理工作,以及义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等工作。
(六)通过对口支援工作,要使受援旗县医院达到以下指标:
1.受援医院一级科室包括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蒙)医科、五官科、皮肤科、麻醉科(手术室)、感染性疾病科等科室健全,功能齐备。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疾病谱特点和医院实际,建设二级临床专业科室,使之满足当地群众日常看病就医需求。
2.受援医院门诊、住院、手术等业务工作量明显提升,医疗质量进一步提高。
3.受援医院设有3个院内重点专科,其中外科和内科专业至少各设一个。个别重点科室达到盟市领先学科和重点学科要求。
4.受援医院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执行有力。院科两级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的组织、评价体系健全,并有序实施。
5.受援医院具备完善的设备和后勤保障管理体系,能够满足医院临床一线的工作需求,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6.受援医院应对灾害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明显提升。
六、相关要求
1.各受援医院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对口支援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符合医院发展实际的受援需求,制定分年度受援计划,提交支援医院。
2.受援医院要为开展支援业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及财力支持,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要及时向支援医院反馈支援人员的生活和工作情况,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建议支援医院给予表彰和奖励等。
3.受援医院选派到支援医院进修学习人员必须是品德兼优、业务素质较高的年轻医务人员,学习结束后能成为本院的业务骨干或学科带头人。
4.受援医院要落实对派驻人员的管理责任,加强派驻人员的管理,同时,要关心派驻人员的生活和工作,并保证安全。
5.各受援医院每半年总结一次对口支援工作情况,并将工作总结(包括支援任务完成情况、支援工作量、创新的做法、突出的先进事迹等)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