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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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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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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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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E电子刊物
审评五部 生物制品室 白玉
『摘要』目前重组蛋白制品在治疗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其中部分产品的临床使用周期较长、剂量较大。对于细胞DNA残留的质控,国际国内已有相应要求。但对于临床用药周期长、剂量大的产品的相关质控,仍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文描述了近年来国内外关于DNA残留问题的有关要求,与大家共同讨论。
随着生物医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哺乳动物细胞用于生产重组蛋白质,比如:单克隆抗体、细胞因子、激素、生长因子、其它还有某些酶类、凝血因子等。涉及到的治疗领域也越来越广泛,包括内分泌、心脑血管、外科、血液病、抗肿瘤,等等。重组蛋白质品的用量随着临床治疗效果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由微克级上升到了毫克甚至克级。需长期重复用药的生物产品也越来越多。这使得我们技术审评部门不得不更加重视由于DNA残留所带来的安全性担忧。
自从上世纪80年代末,利用杂交瘤技术和重组DNA技术生产的鼠源性单克隆抗体在各国被批准使用,管理当局就已经认识到这类产品的安全性问题。理论上,存在于生物制品中的微量的DNA杂质,都有可能传递与肿瘤或病毒相关的基因,并导致癌变或其它病理变化。当残留的DNA与制品一同注射到人体后,含有致癌基因的细胞DNA就可能诱发肿瘤的产生;如果含有某些可以整合的病毒的DNA,这种DNA还可以进入宿主细胞,表达后感染受体,导致一系列的不良后果。
1986年,WHO召开了一个由19个国际专家参加的会议,根据当时的研究数据,一致认为100pg/剂量的细胞DNA残留对于非口服途径的产品,其危险性是“可以忽略的”。这是基于一些科学家根据试验进行的理论推测,如果每个细胞中含有一个拷贝的活化癌基因,100pg的DNA的致癌几率将低于1010分之一(中等大小的哺乳动物细胞DNA含量为12±3pg/细胞;一个致癌基因是10-5pg,为细胞基因组的106分之一;试验数据表明2ugSV40DNA可以使50%动物致癌)。这个限度是出于对制品绝对安全的角度考虑的。当然,产品的DNA残留还要考虑是什么样的DNA,如来自致癌病毒的DNA,则危险性就大。
1997年,WHO第46届生物制品标准化专家委员会(ECBS)会议上,与会专家通过对传代细胞系残余DNA风险的再评估,认为应视DNA为细胞污染物,而不是主要的危险因素,要求清除至最低水平。根据这一再评估,建议每人份传代细胞的纯化产品中可接受的DNA含量为10ng。纯化工艺应经验证,证明其去除细胞DNA的能力,包括参入示踪剂研究。另外,产品批间的均一性应通过临床效果观察,以及三批以上的检测结果予以证实。
目前重组蛋白药物常用的哺乳动物细胞系,如CHO、BHK、SP2/0、C127等,均有逆转录病毒颗粒阳性的报道。因此,对其残余DNA含量就需要严格控制。2004年,我国SFDA专门就重组(CHO细胞)乙肝疫苗种子细胞问题召开了研讨会,会议达成的共识中要求DNA残留量应按每剂不高于100pg的标准进行。
总之,有关DNA残留问题如何要求才更加科学、合理,还需要进一步的试验证实和对目前已批准产品的人体用药上市后的安全性检测。鉴于目前此类产品存在的安全性担忧,建议还是严格要求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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