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市江都区2016年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扬江安监[2016]25号
2016年3月17日
各镇、各重点园区、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扬州市江都区2016年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落实措施,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务求实效。
扬州市江都区2016年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6]10号)和省安监局
《关于开展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铸造冶炼和船舶修造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6]36号,附件1)要求,深化我区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扬州市江都区2016年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
《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整治重点行业和领域尘肺病等职业病危害突出问题,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确保工作场所有毒有害因素达标,有效减少职业病的发生,遏制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
1、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铸造冶炼和船舶修造企业(以下简称四类企业);
2、前几年列入专项整治的八大行业中的未达标企业;
3、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取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企业。
各地专项整治企业数量:仙女镇、大桥镇、小纪镇不少于3家;武坚镇不少于2家;吴桥镇、浦头镇、宜陵镇、郭村镇、丁沟镇、邵伯镇、丁伙镇、真武镇、樊川镇、滨江新城、商贸物流园不少于1家。全区专项整治企业总数不少于22家。
三、整治目标
摸清专项整治行业职业病危害现状和企业底数,建立整治企业职业卫生监管档案,职业病危害得到有效治理,职业病发病得到有效控制,杜绝有影响的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或事件发生,力争做到六个100%: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
2、粉尘危害等重点岗位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100%;
3、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危害劳动者培训率达到100%;
4、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率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率达到100%;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率达到100%;
6、接触粉尘等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率达到100%。
四、工作步骤
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6年3月-6月底前):整治启动阶段。
1、巩固提升,对前期专项治理的行业开展整治效果“回头看”,重点要查经治理后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否做到正常运行,工作场所是否符合职业卫生要求,检测评价和健康监护是否落实到位等。2016年,对已经开展过专项治理的8个重点行业企业力争实现“回头看”全覆盖。
2、调查摸底,全面排查摸清辖区内四类企业的数量、注册类型、生产规模、从业人数(含劳务派遣工)、接触粉尘岗位及人数,并登记造册,建立并完善职业卫生监管档案和台账,实现“一企一表一档”(见苏安监[2016]36号附件2)。
3、全面部署,明确专项整治企业名单,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序时进度、整治措施和治理要求。
4、宣传培训,各地组织召开专项治理工作启动部署会,对整治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把治理要求传达到企业,让企业明确治理的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时间要求。
各地于6月15日前将四类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见苏安监[2016]36号附件3)以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报区安监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科。
第二阶段(2016年7月-2017年3月底):企业自查整改阶段。
1、对已经开展过专项治理的8个重点行业企业,要全面排查含规范职业卫生管理、申报、检测、评价、职业健康检查和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等遗留的问题,查漏补缺,制定整改计划,并认真组织整改。
2、对四类企业,一是制定排查治理方案。所有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标的四类企业,都要认真开展粉尘危害排查治理,制定本企业粉尘危害治理方案,聘请除尘设施设计机构,对防尘设施进行科学设计与改造,明确治理措施、进度和资金投入;二是对照标准排查整改。采取针对性的工程治理措施和管理措施,重点改造和完善防尘除尘设施,同时落实好职业卫生各项管理措施,企业应留有治理前后相应的照片或视频。
3、各地要选择防尘设施效果好、职业卫生管理规范的大中型企业作为样板,树立先进典型企业1-2家,通过组织观摩学习、召开现场会等形式,以典型示范推进治理工作。同时要加强监督,以劳动者人数达100人以上的企业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对企业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检查贯穿于企业排查治理整个阶段。本阶段至少要开展两轮监督检查,覆盖到辖区内所有两类企业。
第三阶段(2017年4月至9月底):执法检查阶段。
各地开展一轮集中执法检查,按照专项整治目标要求,逐企逐项检查整治落实情况。加强对四类企业治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企业职业病防护设施不设置、不运行,不为接触危害劳动者(含劳务外包人员)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或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不落实定期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如实记录《职业病危害治理情况监督检查表》(见苏安监[2016]36号附件4)。对于治理后职业病危害因素仍严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四阶段(2017年10月-12月底):全面总结阶段。
各地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梳理提炼专项治理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提出合理的工作建议,并于12月15日前将四类企业治理情况监督检查表和汇总表(见苏安监[2016]36号附件4、5)、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以及执法文书复印件报区安监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科。
区安监局组织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10%,同时对各地好的经验做法给予推广。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四类企业职业卫生现状的严峻性,开展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辖区实际,认真梳理企业现状。要将对企业的督促指导贯穿于治理的整个过程,可通过组织集中培训、专家集中会诊等方式对小微企业进行指导,提高小微企业专项治理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鼓励大中企业聘请专家和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本单位治理工作,帮助企业加强管理,改进技术工艺,完善防护设施,加强个体防护,提高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治理工作。
2、认真落实,抓好整改。各地要督促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依法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用人单位要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依法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依法执行“三同时”评价和现状评价,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并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严格执法,务求实效。各地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安全监管、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基础建设活动、定期通报等工作有机结合,共同推进。要通过专项执法、联合检查、分片督查、各地互查等方式,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严肃查处,确保治理工作按期有效完成。专项治理工作将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对不按照序时进度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推动不力、治理后仍有企业发生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地区,在年度目标考核时酌情扣分。区局将每个季度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以“四不两直”的方式,对各地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督查。
联系人:成志芳,电话:86299558。
附件:关于开展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铸造冶炼和船舶修造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苏安监[2016]36号
各市安监局:
按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6]10号,附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铸造冶炼和船舶修造企业(以下简称四类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四类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据初步统计,我省现有陶瓷生产企业3200余家,耐火材料制造企业1500余家,铸造冶炼企业2400余家,船舶修造企业450余家。从近几年全省新发职业病人数统计看,四类企业新发职业病人数较为集中,有的企业甚至在一年内新发职业病达到10例以上。从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调研情况来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现象比较普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现状令人堪忧,相当多的劳动者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环境下工作。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不到位或者不能正常运行、定期检测和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不落实的现象依然突出。
各地要充分认识四类企业职业卫生现状的严峻性,开展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扎实有效的治理措施,确保工作场所有毒有害因素达标,有效减少职业病的发生,遏制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发生。
二、突出重点,切实抓好四类企业职业病危害的治理
1.突出重点地区。四类企业较为集中、治理任务比较重的地区,要投入必要人力物力,指定专人负责,创新方式方法,可采取聘请专家指导、集中培训、组织技术服务机构集中检测等服务方式,提高治理工作实效。
2.突出重点企业。各地要认真梳理辖区四类企业情况,排查出四类企业中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严重、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有投诉举报、近年有新发职业病例的企业,盯紧抓牢,督促企业采取针对性工程治理和管理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查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
3.突出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要以粉尘危害为重点治理因素,铸造冶炼和船舶修造企业要以粉尘、噪声、化学毒物等危害因素为重点治理因素,通过工艺技术改进升级、原辅材料替换、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正常运行、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等措施,使劳动者接触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要求。
三、严格进度,扎实做好专项治理各阶段工作
专项治理工作总体分为四个阶段。
1.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3月-6月)。制定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序时进度、工作要求。各地可结合安全生产月、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将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及时传达到企业。各县(市、区)要结合摸底调查情况,摸清核准辖区四类企业底数,按照一企一表(附件2)要求,建立企业基本信息档案。各市要将辖区内四类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治理工作方案于6月底前报省局职业健康处。
2.排查治理阶段(2016年7月-2017年3月底)。四类企业要对照《江苏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及自查情况表》(苏安监[2013]182号)要求,开展排查治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近三年有新发职业病的企业要制定治理工作方案,对超标因素、发生职业病的岗位提出工程防护和管理措施整改意见并落实到位。排查治理要达到“四个100%”的目标:一是接触危害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100%;二是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危害劳动者培训率100%;三是危害定期检测率100%;四是接触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率100%。
各地要选择职业病防护设施效果好、职业卫生管理规范的大中型企业作为样板,通过组织观摩学习、召开现场会等形式,以典型示范推进治理工作。每个市、县(市、区)应至少各树立1个典型。省局将适时组织召开专项治理工作现场会,推广先进经验。
3.执法检查阶段(2017年3月-9月底)。各地要加大对四类企业治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企业职业病防护设施不设置、不运行,不为接触危害劳动者(含劳务外包人员)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或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不落实定期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的监督执法要按照总局通知要求抓好落实,铸造冶炼和船舶修造企业要突出重点进行抽查,并如实记录《职业病危害治理情况监督检查表》(附件4)。对治理后职业病危害因素仍超标严重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要依法停止相关作业或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4.全面总结阶段(2017年10月-12月底)。2017年12月底前,各市要将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有关汇总表(附件4、5)连同执法文书复印件一并报送至省局职业健康处。
四、多措并举,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1.加强指导。鼓励企业聘请专家和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本单位治理工作,帮助企业加强管理,改进技术工艺,完善防护设施,加强个体防护,提高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各地要将对企业的督促指导贯穿于治理的整个过程,可通过组织集中培训、专家集中会诊等方式对小微企业进行指导,提高小微企业专项治理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2.统筹推进。各地可将专项治理工作与安全监管、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基础建设活动等工作有机结合,统一部署,共同推进。可将四类企业纳入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范围,督促企业对照活动要求开展治理,力争达到基础建设活动基本要求。
3.严格督查。各地要认真开展检查督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治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通过专项执法、联合检查、分片督查、市(县、区)际互查等方式,严肃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以强有力的执法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省局将以“四不两直”的方式,对各地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督查。
4.加强考核。省局将专项治理列为定期通报的重要内容,每个季度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对不按照序时进度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推动不力、治理后仍有企业发生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地区,将在年度目标考核时酌情扣分。
专项治理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职业健康处反馈,联系人:于永胜,联系电话,025-83332363;江苏省安科院:茆文革,联系电话,025-85477820。
江苏省安全监管局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