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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告严重违规药品“七十味珍珠丸”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1-2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1-28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对广告严重违规药品“七十味珍珠丸”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2007年11月28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在对全区部分电视媒体的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时发现新疆教育电视台2007年11月21日14:45-54分发布的“金诃七十味珍珠丸”(国药准字Z63020062)药品广告,是禁止在大众媒体发布处方药的违法广告,该药品系青海金诃藏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七十味珍珠丸”,其广告有任意夸大产品疗效,以患者名义作疗效证明,虚假宣传等违法问题。为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确保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现决定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一、即日起采取暂停该药品在全疆范围内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时段(声音、电视药品广告)按照区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违法药品广告更正标准》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发布更正启事次数不得少于2次;

  三、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应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及发布更正启事的媒体原件(电视、广播广告提供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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