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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2004年全国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抽检工作通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6-14

发文字号

内卫法监字[2004]19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6-14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2004年全国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抽检工作通报的通知

内卫法监字[2004]198号

2004年6月14日

各盟市卫生局,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从今年开始,卫生部正式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抽检列入公共场所卫生抽检计划,以加强此项工作的管理。由于气候原因,我区公共场所内设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每年至少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处于闲置状态,公共场所经营者对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知识及可能存在的卫生问题了解甚少,今年我区的抽检结果表明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存在的问题,与其它省区大致相同,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亟需加强。进入夏季,各大宾馆、酒店、超市等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陆续启用,为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安全,现将《卫生部关于2004年全国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抽检工作的通报》(卫监督发[2004]1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盟市要将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与防治传染病工作结合起来,帮助公共场所经营者建立完善的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并指导其做好经常性检查、清洁消毒工作,确保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的卫生安全。

  二、今年夏季,在做好公共场所各项卫生指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各盟市(特别是呼、包二市)要开展一次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并督促经营者改正,对于污染严重又不予改正的要依法给予处罚。

  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要针对公共场所管理者、卫生监督人员和卫生检测人员分别进行培训,同时制定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洁消毒管理办法,规范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洁消毒与检测。

  四、做好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预防性审查,严格审查设计、建造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从源头上保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质量达到《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规范》的要求,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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