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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核发阿盟中心血库执业许可证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5-05-14

发文字号

内卫医政字[2005]12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5-14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核发阿盟中心血库执业许可证的批复

内卫医政字[2005]124号

2005年5月14日

阿盟卫生局:

  你局《关于中心血站整改基本情况的报告》(阿卫发[2005]68号)收悉。经研究,具体批复如下:

  一、阿盟中心血站由于历史的原因其规模、设置、采血量均为中心血库框架,后经多次努力进一步建设,并经自治区采供血专家组多次评审验收,在一些方面仍未达到中心血站标准要求,但已符合中心血库的设置标准。因此,同意核发《采供血机构中心血库执业许可证》,原规模名称仍为中心血站,待达到中心血站标准后,再换发《中心血站执业许可证》。

  二、阿盟中心血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及卫生部颁发的相关法律;要严格执行卫生部下发的《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卫生厅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规范》以及《内蒙古旗县中心血库评审标准》;要坚持科学用血、合理用血、节约用血和规范用血的原则。杜绝血液的浪费和滥用,杜绝血液事故的发生,确保临床用血的需要与安全。

  三、阿盟卫生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与供血工作。要按照有关法规定期与不定期地对该中心血库进行执法监督与检查,要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规和业务技术培训,要严格执行人员考核上岗制度。要坚决杜绝和严厉打击各种违法、非法采供血行为。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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