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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23

发文字号

沪卫办监督[2009]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23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办监督[2009]4号

2009年12月23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巩固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取得的成绩,严厉打击“消字号”产品冒充药品的行为,最近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监管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20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各有关单位根据卫生部下发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要求,规范本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进一步加强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的卫生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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