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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0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5-04-17

发文字号

闽卫督函[2015]4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4-17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09号建议的答复

闽卫督函[2015]43号

2015年4月17日

吴文杰代表:

  《关于关注关爱老年农民工的建议》(第140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断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积极为农民工(包括老年农民工)做好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一是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覆盖。2014年全省新农合参合人数2531.42万人,参合率达到99.9%,基本实现全覆盖。二是积极推进新农合患者住院即时结报。2010年起,我省在全国率先推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至2014年底,已实现全省省、市、县、乡四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并初步实现省级与国家新农合平台数据传输、互联互通,全省即时结报率达到87.2%。三是全面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乡基本公共服务。2009年起,我省就在全省范围内对居住时间达6个月以上的常住居民开展预防接种、妇幼健康管理、老年保健在内的11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老年农民工和其他常住居民一样,可在常住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享受健康档案建立、高血压和糖尿病健康管理、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健康教育等服务以及艾滋病、结核病等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截至2014年底,全省为65岁以上老年人建档312万份,开展老年体检244万人次,管理高血压患者253万人、糖尿病患者76万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目标人群覆盖率达42%。

  下一步,我委将结合您的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做好老年农民工的医疗卫生工作:

  一、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今年新农合基金筹资标准提高到年人均450元,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减轻老年农民工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积极推进新农合住院即时结报,使老年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和结算更为便利。

  二、推进农民工在居住地参保参合工作。我委将结合户籍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农民工在居住地持居住证参加新农合,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

  三、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今年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将提高至每个常住人口年人均40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将农民工纳入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确保农民工(包括老年农民工)医疗卫生有人管,满足其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衷心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朱淑芳
  联 系 人:叶晶晶
  联系电话:0591-8320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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