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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发放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6-08-30

发文字号

黑卫家庭发[2016]18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8-30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部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发放问题的批复

黑卫家庭发[2016]186号

2016年8月30日

鸡西市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部分退休后独生子女死亡人员一次性补助金发放问题的请示》(鸡卫呈[201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退休后独生子女死亡,未享受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待遇,退休后在社保领取养老金,已与原所在单位脱离劳动人事关系人员,可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黑龙江省部分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办法》(黑政办发[2015]86号)关于“城镇无业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规定,由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政府统筹解决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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