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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废止《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7-13

发文字号

深卫计规[2017]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深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7-13

颁发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废止《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卫计规[2017]2号

2017年7月13日

各有关单位:

  鉴于《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粤卫规[2017]2号)已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现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深卫计规[2015]2号),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按照《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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